重庆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的开立一摘要: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八条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第九条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第十一条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工会经费、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收入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七条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三)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表2)。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后,将上述资料及银行审核意见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符合开立条件的,人民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银行凭《开户核准通知书》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保持稳定性,凡不属于单位搬迁或开户银行网点撤销,原则上不得变更银行账户。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如存在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市级预算单位书面投诉两次仍未改变,可将意见直接反馈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户程序审批办理。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