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治理需要法治——以地方召会为例宗教治理需要法治——以地方召会为例编辑删除转载2016-01-1720:50:21宗教治理需要法治——以地方召会为例2016-01-07健康生活知识宗教治理需要法治——以地方召会为例发布时间:2016年1月6日作者:吴有关键词:宗教治理法治引言在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然而,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和行使也必须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法治化进程迈入新阶段。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以及同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期望相比,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很多领域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全面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在宗教领域,迄今为止,中国仍无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可用于司法实践的宗教问题综合性基本法律。⑴宗教法治建设严重滞后,造成宗教管理局面复杂甚至混乱,宗教问题日益增多,其中地方召会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从案例说起2015年11月23号,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三百条对焦作市地方召会的七位信徒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三年不等的一审判决(2014山刑初字第00367号)。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七人所参加的地方召会为邪教组织,所从事的宗教活动为邪教活动,所学习使用的《圣经》和其他宗教书籍为邪教书籍。但该判决书从头到尾只字未提召会为何是邪教组织,认定其邪教的特征是什么,更没有认定邪教书籍客观可信的鉴定材料,明显缺少定罪量刑的完整证据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地方召会已经逐步公开化的今天,如此判决确实令人愕然。因此,该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同地方召会30多年来在全国各地所遭受的打击相比,这其实只是一个很小的案例,30年来,地方召会的宗教活动经常因被定性违法而遭受处理。地方召会因为类似罪名被判重刑的不在少数,在浙江东阳,甚至有判处死刑的案例。直到今天,这样的惨剧还一再地发生着。人们不禁会问,地方召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团体?为何会遭遇如此对待?他们又是如何在此境遇中生长并发展?政府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事实的真相何在?这一历史问题又该如何有效地解决?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基本的梳理与剖析。二、地方召会的缘起(一)基督徒聚会处的起源和发展相对于西方外来的差会,1920年代在中国兴起很多本土的自立基督教会,地方教会是其中著名的一个,倪柝声和王载于1922年在福州成立地方教会(又被为基督徒聚会处),此即地方召会的起源。他们无论是外在的组织架构和圣礼圣工,还是内在的神学教义上,召会(地方教会)都演化出一整套完全有别于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理解方式,是一个典型的土生土长“中国土著教会”。成立伊始,新生的地方教会就面临着来自各方传统势力的排挤和打压,然而他们却极具生命力和影响力,从福州向全国迅速发展,到抗战时期,全国已有二百多个聚会处。五十年代初,全国聚会处增至一千多处,信徒九万多人。⑵1950年代后,倪柝声及其一批同工因“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相继被捕,聚会处出现了分化,明显地划分成对立的两派:参加三自公开合法的聚会处以及不参加三自而转入地下发展的聚会处。与此同时,倪柝声的另一重要同工李常受到达台湾并在海外继续发展,使得聚会处在东南亚蓬勃发展并最终达到美国和各大州。1980年代,随着国内政治环境的逐渐宽松,海内外聚会处的信徒才开始重新接触,而此时李常受的相关信息也被带到国内。国内信徒当时还处于半封闭状态,无法无法全面了解并分辨这些信息,国内聚会处再一次分化,明显分成了对立的两派,即接受李常受的和反对李常受的。接受李常受的聚会处旋即被界定为邪教,开始遭受长达30年的逼迫,而召会即是外界指着他们所说的。(二)召会一词的意义和由来据考证,召会并非特别的名称,乃是对教会不同的翻译而已。关于召会(assembly)一词,并非李常受之新译。本来教会一辞是源自希腊文ekklesia,意思是蒙召出来的会众,实指会众,一群蒙召的人,并非人为的组织,更非一崇拜场所或建筑物。1829年,英国的达秘(JohnNelsonDarby)等弟兄们兴起,他们把church这个字好好研究过,读出它的希腊原文ekklisia是指蒙召出来的会众,而不是指教堂即建筑物本身。于是,达秘他们就把church改成assembly。1915年,美国神召会兴起,他们跟着弟兄会用了assembly,称自己为assemblyofGod(神召会)。约在1930年,他们来到中国,把assembly翻成召会。除了神召会用“召会”之外,1936年左右,德国HenryLoak弟兄在北平带领翻译《新旧库新约译本》时,也以“召会”代替教会⑶因此,当李常受于1986年翻译新约圣经恢复本时,忠于原文,把“教会”翻作“召会”。这并非标新立异,一定要使用不同的词,乃为表明“召会”更达意,符合原文,而且他们也并未强求别人要使用该词。(三)李常受其人其事李常受原名李长寿,1905年9月3号(清光绪31年农历8月5号)出生于山东蓬莱县东乡仙人脚李家村。李家世代务农,其父李国重于1923年(民国12年)不辛病故,其母系美南浸信会(SouthernBaptist)的教友,李常受在同胞5男2女中,排行第六。李常受小学就读于南浸信会的教会学校,后因家计艰难,小学仅读了三年半就被迫辍学。14岁始,李常受白天到工厂作小工补贴家用,晚上半工半读又上夜校读英文。由于聪明能干,李常受17岁被提升做工头,后被引荐进洋行做伙计,两年间升为副管理。20岁,李常受辞职,专心在美国长老会办的益文商业专科学校(现烟台二中的前身)学习英文,1926年底毕业,1927年进入烟台海关工作,后又转入待遇丰厚的洋行任职,同年娶一基督徒荀向荣为妻。⑷李于1925年在烟台因听汪佩珍传道而坚信归入基督,得救后,因从一份基督教期刊《晨星报》中读到倪柝声的文章,后来又读到倪氏的《基督徒报》,二人才开始有书信上的往来。1932年6月,倪柝声到烟台自立会礼拜堂和黄县神学院讲道时,与李第一次见面,一年后,李辞掉优越职业全时间侍奉。1934年,李常受全家搬到上海与倪柝声同工,负责编辑《基督徒报》,后被引进倪在全国的属灵工作,成为倪的得力助手。1950年,李常受被差派到台湾,带领聚会处在台湾及东南亚蓬勃发展,1962年扩展到美国,直到1997年6月9号于美国加州安那翰逝世。李一生致力于跟随倪,不为自己的名利,也没有建立自己的王国,而是将发源自中国的基督徒聚会处发展到全球。在美国。他曾遭受过基督教界的误会和非难,但最终得到大家认可、受到尊崇。美国基督教研究院及富勒神学院以及真道实践会等著名的基督教研究机构都先后发文,肯定并高度评价李常受,甚至美国国会也先后正式发文,表彰倪李对于基督教的贡献。⑸在台湾,“国史馆”也称李常受为宗教界具有不朽功业者。但在中国大陆,倪柝声被定为反革命,至今未被平反,而李常受从80年代开始就被刻意抹黑。李虽然从未进入大陆发展过什么组织,但由于一些膜拜团体的冒用和歪曲,李却一再被妖魔化,直到今天。三、地方召会现状(一)地方召会的现状及发展态势1.人员状况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地方召会的是从1980年代初才发展起来的。虽然一直处在打压和地下的状态,然而30年间,地方召会已经遍布全国各省市,据不完全统计,总信徒人数已达将近180万。国内地方召会在各地的发展并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江苏、河南、安徽及东北三省,人员结构已经由农村妇女为主逐步发展为以城市中青年、知识分子、归国学者、白领商人为主。2.管理现状近十年来,由于各地召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以及信息的增多及学术界的关注,地方召会已经脱敏并逐步公开化,但仍未脱邪教的帽子。除极个别地区外,各地政府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在不出事的情况下予以默认或宽容其存在和发展,在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几近合法,特别典型的如南京、杭州等地。3.发展趋势由于其在多年困难环境中磨练出的韧性,国内地方召会成员间联络紧密,相互照顾和牧养。召会教义自成体系,还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小组团契生活,在中青年人中很有吸引力并将持续发展。(二)地方召会的传统与特点1.注重灵性成长地方召会比较注重圣经学习,以圣经为其信仰独一无二的标准,追求灵性的成长,也很注重个人内里生命的经历。地方召会成员对外在世界的名利地位比较淡泊,而且信仰活动也比较频繁,经常有团契的学习分享和祈祷赞美敬拜。另外,他们不注重传统的仪文旧式,没有牧师制度,不设专职传道人,不挂圣物圣像,也不过圣诞复活等宗教节日。地方召会信仰活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并且成员间彼此关心照顾,将信仰践行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所以,即使没有固定的场所,地方召会仍很有凝集力、吸引力和发展力。2.独特的组织方式各地召会间彼此界限清楚,严格遵守一地一会为原则,同时,不分宗派不论海内外,持守圣徒间的彼此相通。这也是他们从创始之初就有的教义特征,所以各召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总会分会之别,更没有全国性的组织,各地自立自治自传自养。3.包容性较强、注重交流地方召会注重圣徒相通的教义,照着圣经接纳所有的基督徒。他们认为,所有的真信徒都是同一个身体上的肢体。他们对所有的真基督徒敞开,尊重其他不同的教会,虽然常被别人误会,仍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而对同属召会系统的信徒,则交流更为频繁,常常不惜代价来到一起分享交流,海内外的宗教交流也比较频繁。4.严守政教分离原则地方召会严守圣经中关于顺服在上执政掌权者的教导,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但又谨慎地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也是他们从1922年创立到如今,历经国共两党执政和数次政治运动而不参与不屈服,虽经多次逼迫和打压也不愿参加政治性宗教组织的原因,并且他们也没有任何政治意图,无论经受怎样的错待和逼迫也绝不会去抗议游行或上访申冤,反而心存感恩顺服接受,这是他们教义特征使然。四、合法性分析对于这样一个发源于中国本土的基督教会,并且今天还在广泛影响着全球各地基督徒的团体,为何在其母国却被认定为邪教?这认定的标准何在?执法的边界在哪里?为何30年来他们被打击却有增无减?这背后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原因,更有中国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同时也有其背后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地方召会的发展不单见证着中国时代的变迁,也反映了我国宗教管理的曲折发展。单从对基督徒聚会处信徒判刑罪名的变化,到50年代开始用的反革命80年代开始用的邪教,到今天很多地方用的非法经营,折射了中国在宗教领域法治的缺失和困境。(一)法理上的冲突1。宪法原则指导和应用的有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36条是关于宗教方面的专门法条,确立了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即国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直接适用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不能做为判案的直接根据。而且宪法第36条中的关于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又没有明确界定⑹,就给人予模糊的想象空间,执法上更不容易把握。我国缺少违宪审查机制,所以在应用上就常有纰漏。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邪教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邪教和宗教的区别是什么?总不能因为你听话就是宗教而保护,看你不舒服就定你为邪教而打击。多年来,这一条因为规定模糊而被滥用。2.“两高”解释执行上的偏差直到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根据《刑法》三百条,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地将其所指的邪教组织表述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是目前惟一官方对邪教的最高级别法律解释,虽然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但至少有了一定的执法参考。“两高”解释法条是从社会行为方式来界定邪教,如冒用宗教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