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ILI1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字第1-88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犹豫期第五条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RCILI2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金盛附加完美金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RCILI。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2)至4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单首页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第四条犹豫期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并随主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变更。RCILI3第六条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下列一十六种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3)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A类重大疾病(5)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别护理津贴”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良性脑肿瘤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8、双耳失聪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1、严重Ⅲ度烧伤1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主动脉手术1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16、脊髓灰质炎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下列七种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B类重大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别护理津贴”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1、脑中风后遗症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深度昏迷4、严重脑损伤5、严重帕金森病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7、多发性硬化症若我们已给付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RCILI4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RCILI5第二章一般条款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5)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将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相同性别、年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已经到期的保险费(包括您已经交纳和欠交的保险费)不受影响。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调整引起现金价值发生变化,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您。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CILI61.主合同效力终止;2.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时;3.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4.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5.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5.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RCILI7四、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本附加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第十八条如实告知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特别提示您,若本附加合同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ERCILI8第三章名词释义您(1):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周岁(2):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专科医生(3):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中国境内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5.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及同等级别的医院。A类重大疾病(5):A类重大疾病是指下列所定义的疾病或手术,不包括任何其他疾病或手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