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律师2009-09-15第二十二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Finance·Lawyer主编:李宪普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编辑: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融信托部联系人:奚悦电话:021-61059079xiyue@allbrightlaw.com新法规视点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¾《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¾《指引》第三条明确了项目融资定义。¾《指引》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¾《指引》明确了贷款人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定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¾《指引》明确了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的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¾贷款人在项目融资贷款实践中,应按照《指引》的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借款人设定-2-金融·律师2009-09-15第二十二期符合条件的担保,并采取措施保障保险赔偿权益;设立并加强管理项目收入账户,严格控制项目融资贷款的风险。《固定资产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〇〇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施行。¾《办法》对贷款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贷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各流程的管理。¾贷前管理方面,要求贷款人严格审查、评估风险,明确了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形成尽职调查书面报告;全面评价贷款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¾贷款发放方面:规定了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明确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实践中,贷款人应明确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对项目资本金配套使用的监管。¾贷后管理方面:要求贷款人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担保人的履约情况动态监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贷款人追加贷款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¾适用的股权激励形式我国股权激励一般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几种形式,该通知规定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未包括股票期权等其他形式。关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应适用《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¾股权激励对象需缴税项目和时间-3-金融·律师2009-09-15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是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根据通知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也就是说,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不征税,只有在实际的解禁日才纳税。此外,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解禁当期纳税,不能享受不超过6个月分期纳税的待遇。相对于股票期权激励方式,被激励对象行权后取得的股票可能存在一个限售期,因此,考虑到被激励对象可能无法通过变卖股票取得收入来纳税,国家已给予了一个分期纳税的待遇。但是限制性股票激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解禁日,被激励对象就可以自由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因此不存在纳税上的困难。¾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标准通知规定,本股权激励个税的政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控股”包括“间接控股”,但仅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并且明确了“间接控股”的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¾不适用的情形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都不能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样不能享受优惠。¾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信托-4-金融·律师2009-09-15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设立信托,公司通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的形式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或是直接将该笔激励基金设立信托,向激励对象分配股票增值的收益。就适用本通知规定而言:其一,代扣代缴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时间,通常发生在设立信托分配信托利益时,其二、代扣代缴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主体为上市公司,进入信托以后发生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须注意相关扣缴义务人的设计和责任承担,其三,按照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比例,核定激励对象的范围。〇〇二九年九月,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通知》要点:¾关于债务性资金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私人银行业务除外)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股东借款和银行贷款属于债务性资金,但是股东承诺劣后于银行和信托公司贷款债权受偿的例外。私人银行业务的理财资金,如果是进行纯粹的股权投资的,可以充作项目资本金。¾关于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股东借款。股东借款能否作为资本金,之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股东通过借款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屡见不鲜,银行在贷前审查时有时也认可其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本通知则首次明确了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¾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包括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如果现有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则债务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5-金融·律师2009-09-15第二十二期另外,如果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纯粹的股权投资的,可以充作项目资本金,即使原项目资本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¾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采用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模式的,其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的私人股权投资,如果采用“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模式,则不管原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均可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而对于采用“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模式的,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解释,应认为仍不合规定。本刊物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内部刊物,所涉一切版权均予保留!本刊物的内容不应被视为本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在根据本刊物内容采取商业行动前,建议您向本所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