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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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化水力发电总厂文件大电安[2005]78号关于印发《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厂所属各单位:为规范总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厂部修订了《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附件: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管理规定通知2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厂长工作部2005年08月24日印发附件: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总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总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接受集团公司、桂冠公司指导的同时,也接受所在地方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1.3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负责;作到奖罚分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4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建立以总厂厂长为主任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办公室挂靠安监部。32.2总厂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厂长工作部、汽车队及各配备有机动车辆、机动船舶的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2.3总厂厂长职责2.3.1厂长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3.2负责与桂冠公司行政领导签定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3.3负责把交通安全工作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基建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2.3.4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本单位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2.4交通安全主管领导职责2.4.1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2.4.2组织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制度、措施和办法;2.4.3领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车管部门和交管干部、交通安全员开展工作;2.4.4抓好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4.5总结和推广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交通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2.4.6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4.7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4理意见。2.5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2.5.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2.5.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部署、安排、检查、总结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5.3教育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2.5.4定期分析研究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5.5定期检查、考核车管部门和交通安全员的日常工作;2.5.6对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和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2.6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成员职责2.6.1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应对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2.6.2贯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交通安全责任书,组织层层签定,责任到人;2.6.3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2.6.4定期对车辆(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使车辆(船舶)各部件达到灵敏有效、安全可靠,确保行车(行船)安全和运输任务的完成;2.6.5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档案,搞好资料的保存;52.6.6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2.6.7主动与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关系。2.7安监部职责2.7.1安监部负责对总厂各单位执行国家、行业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总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及例行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2.7.2在厂长和主管交通安全的副厂长领导下,负责制订本厂各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全厂的安全动态,按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厂区内的交通事故,参与其他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2.8厂长工作部职责2.8.1厂长工作部负责协调全厂生产、生活的运输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车队下达交通运输任务。2.9汽车队职责2.9.1汽车队主要负责本队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订本队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按时组织学习,教育本队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按规定汇报车队的安全动态,按照厂长工作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车辆的调度,保证完成厂部交给的各项运输工作任务。2.9.2汽车队负责全厂公用汽车的办牌、办证、车辆年检、养路票的购买和保险等业务的办理,并负责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车辆技术监定和维护的安排。2.9.3汽车队除直接参与本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外,还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的交通事故。62.9.4汽车队要协助好有关部门对新驾驶员的培训和各种考试工作。并协助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2.9.5汽车队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报告厂长工作部和厂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按规定按时写出事故报告报总厂安监部。2.10配备有机动车辆、机动船部门职责2.10.1各配备有机动车辆、船舶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部门的交通管理制度和用车、用船制度,并报送厂安监部。2.10.2配车单位要对所管辖的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严格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所有车辆要落实专人管理。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按本厂《机动机辆修理和保养管理标准》执行。2.10.3负责本部门的驾驶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保证做到行车(行船)安全。2.10.4按时汇报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动态,本部门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报告厂长工作部和厂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按规定按时写出事故报告报总厂安监部。本部门领导要参于本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2.11金轮公司2.11.1金轮公司负责全厂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车辆的维修必须保证质量。2.11.2金轮公司对维修、保养后车辆的技术性能、质量负安全责任。2.12驾驶员职责2.12.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各项条款,不发生7违章和责任事故;2.12.2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已,确保人身安全;2.12.3搞好本人所使用车辆(船舶)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船)况完好。3管理内容与方法3.1车辆(船舶)管理3.1.1本规定所称车辆(指本厂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包括旅游船、工作船等。3.1.2本厂所有的车辆(船舶),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在道路(河道)上行驶。3.1.3公用车辆(船舶),原则上实行专人保管和专人驾驶,凡拥有公用车辆(船舶)的部门必须制订出严格的车辆(船舶)管理制度,保证车辆(船舶)的安全运行,并把管理制度报总厂安监部。3.1.4所有车辆(船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灯光齐全,各安全装置有效正常,方能上路行驶。3.1.5公用机动车(船舶),原则上不得私用,如应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该车(船舶)的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必要时还需报主管厂领导批准。3.1.6本厂公用机动车(船舶)不得交给厂外人员驾驶,如特殊情8况给厂外人员驾驶的,必须经厂领导同意。3.1.7全厂所有公用车的维修工作统一由金轮公司负责,特殊情况需送厂外维修的,必须经主管的厂领导批准后,方能送厂外修理。船舶的维修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进行。3.2驾驶员管理3.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能驾驶车辆。凡驾驶本厂汽车的人员,还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交规和道路考试合格,经厂领导批准,发给厂内准驾证,方能驾驶公用汽车。3.2.2船舶驾驶员及轮机和水手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国家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驾驶证等相关证件。3.2.3吊车、叉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参加相应培训,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核发的各种作业上岗操作证。3.2.4本厂所有机动车、船舶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管理法规,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3.2.5公用车辆、船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3.2.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船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船舶。3.2.7为确保驾驶员和同车人员的人身安全,上路行驶前,驾驶员本人应自觉系好安全带,同时有义务提醒同车人员系好安全带。3.2.8行驶前,驾驶员应在确认车门、车厢关好后方可启动车辆,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9和行人通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3.2.9凡驾驶公用车、船舶的驾驶员,对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保持车辆、船舶的清洁和车辆的安全运行。3.2.10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或驾驶船舶出航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船舶。3.2.11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限速限距等有关规定,严禁违章强行超车,严禁开英雄车;严禁同车人员催驾驶员超速。3.2.1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3.2.13在高速公路行驶,一旦发生轮胎爆胎或泄气,驾驶员应冷静应对,渐渐降低行车速度设法保持直线行驶,并将车子停在安全地点,打开紧急闪光灯。3.2.1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行驶距离每达到150公里左右时,要驶入沿途服务区停车休息,对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尤其要注重对轮胎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检查。3.2.1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各种异常声音时,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直至排除异常现象才能继续行车。3.2.16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2.17兼职驾驶员申请及批准程序:⑴部门提出申请人员名单报安监部。10⑵安监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厂长审批其学员资格。⑶车队对申报人员进行培训。⑷安监部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考试,合格后,经主管厂领导审批,发给准驾证。⑸准驾证应与驾驶证同时使用。3.2.18非专职司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厂内部《准驾证》,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准驾资格。⑴驾驶证不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⑵未经同意,擅自开车超出规定路线范围的;⑶交通违章扣分达6分以上;⑷发生负50%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被交通管理部门吊扣驾驶证期间。3.2.19重大交通事故中负50%及以上责任者或违章扣分达12分的专、兼职驾驶员,均注销其厂内部《准驾证》资格,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准驾资格。3.2.20为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对兼职驾驶员单程行驶200公里(高速公路250公里)或一次连续驾驶超过3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驾驶员必须适当休息。对专职驾驶员单程行驶350公里(高速公路450公里)或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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