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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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2)属地管理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低保工作;(2)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每月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拟定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并负责当地低保适时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3)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并向政府提出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实行资金监管;(4)审批低保对象,核发证件;(5)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低保工作;(6)及时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公众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与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7)负责低保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档案管理;(8)负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六条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低保工作有关资料;(2)发放低保款、物及有关证件;(3)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并实行动态管理;(4)组织有一定专长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6)对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7)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或参加业务技能培训;(8)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及时上报有关低保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接受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申请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2)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审意见;(3)负责将初步评审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4)根据张榜公布结果,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申请材料;(5)按时发放低保金或有关凭证;(6)定期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7)为居民提供低保咨询服务和就业服务;(8)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低保对象档案。第三章保障范围和对象第八条凡持有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均列入低保范围。同一家庭中若存在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九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执行,具体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和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5)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超过16岁,但由于患重大疾病而被医疗卫生部门诊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1)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2)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以及家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计算机、手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及家庭饲养观赏宠物的;(3)家庭有高档收藏品或投资有价证券以及有其他投资行为的;(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贵族学校就读的;(5)人均拥有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6)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7)有赌徒、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8)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9)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而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10)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隐瞒收入的;(11)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一条各地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本区域内的保障标准。随着物价上涨因素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的增加,各地可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县(市)的低保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宜春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第五章家庭收入核算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2)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3)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费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5)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一切应计入的收入;(6)按市场价折款计入的实物收入;(7)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2)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独生子女费;(5)政府颁发给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6)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及工伤人员的护理费;(7)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8)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9)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等。第十四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申报法、入户调查法、单位邻里走访法、信函求证法、部门联动法、跟踪了解法、比较法、评议法等八种方法。一般情况下可通过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采取访、看、问、查等方式,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上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有疑问的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其真实的生活状况。特殊情况下可采取:⑴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有关人员,通过发函的方法索取有关证明材料。⑵把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类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住周边生活条件相近的家庭相比较,以此得出其家庭生活状况的真实情况。(3)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评议小组会议和街道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决定其是否予以保障。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变化情况。第十五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口径计算:(1)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县(市、区)的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根据其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其人口进行差额补助;(2)申请城市低保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3)对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应扣除其从解除劳动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其他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剩余部分,根据低保标准分摊逐月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数额内,其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费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5)家中月电话费超过20元或月用电量超过50度的,其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6)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视为家庭抚养人,不随户口迁移而终止其计入家庭成员。(7)赡养、抚(扶)养费可按照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收入状况依法界定,一般可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除以被赡养、抚(扶)人总数,计算赡养、抚(扶)养费,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的规定办理;(8)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政府计划内为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9)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且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0)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1)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为:(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出具收入证明。(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非正规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12)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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