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集团规章制度汇编本(财务审计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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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二月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分册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分册CONTENTS目录一、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12、费用管理办法……………………………………………………………………173、资产管理办法……………………………………………………………………314、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25、会计事项处理办法………………………………………………………………586、财务预算管理办法………………………………………………………………697、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办法…………………………………………………78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9、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指引………………………………8810、融资管理办法…………………………………………………………………9711、担保管理规定…………………………………………………………………10012、投资管理制度…………………………………………………………………10413、证券投资管理办法……………………………………………………………109二、审计管理制度1、内部审计制度……………………………………………………………………1142、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193、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1224、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125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1286、反舞弊与举报制度………………………………………………………………1327、风险评估管理办法………………………………………………………………1358、内控自我评估管理办法…………………………………………………………1371财务管理制度2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患能力,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和集团的合法权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集团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稳健的财务政策,把现金流和创造利润放在一切经营工作的首位。合理筹划资金,有效营运资产,强化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客观、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满足各方面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具有公司财务决策的执行权、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权,监事会具有对公司财务检查监督权。第五条财务总监或其他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含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是本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统筹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部门对本公司的经济事项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本公司的经济事项负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的职责。财务部门应当参与经济合同的签定、筹资投资方案的制定等公司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为公司提供事前财务筹划,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公司经济事项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与事后评价的财务管理工作。3第七条集团财务部是集团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公司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既接受本公司的领导,同时接受集团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财务监督、检查。所属公司财务机构负责管理其全资、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及本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检查、财务监督工作,完成上级公司及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业务。第九条所属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接受集团财务部、资金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十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按照本制度规定管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财务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对本公司实行财务监督。集团赋予各级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代表集团对所在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核算与监督检查的权力。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处理对内对外各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关系。各公司与会计要素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等资料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实行统一任用、重点委派、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任用财务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第四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十七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的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列报,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八条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第十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港澳和境外所属公司可以选用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上报集团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会计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可以采用相应的计量属性。第二十一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性业务,按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入账。在资产负债表日货币性项目中的非记账本位币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包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第二十三条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第二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期计提折旧。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第二十七条资产减值(一)应收款项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资产负债表日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按照集团董事局认为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金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二)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三)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5资产负债表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报集团审批后,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八条收入确认原则(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相关收入已经收取入账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开具了收款收据或发票;完工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已采用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入伙,完工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该项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三)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原则: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第二十九条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三十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后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第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第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一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的,经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可以变更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第五章财务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分权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控制体系,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不能由一人办理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应明6确划分申请人、审批人、执行人,特别是对现金和财物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账与物分管、钱与账分管的相互牵制制度。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财务授权审批控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的财务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第三十四条涉及提交集团审批的财务事项,原则上应先报送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第三十五条所属公司实行总经理以下的经营班子成员经办的经济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副董事长、总经理经办的经济事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经办的经济事项由总经理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联签。第三十六条财务审批手续实行先审后批的原则,即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或收据报账,记账时,记账人员或电脑录入人员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方可作为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销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并收回货款,做好账务处理。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第六章资金筹集与资金管理第四十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依据适度负债原则,注重资金收支的计划性、筹资投资的效益性、资金筹集的合法性,规范资金的筹集和支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7第四十一条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发展战略和资产负债状况选择适当的资金筹集方案。公司的资金筹集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管理层、董事局(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参与执行。第四十二条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的资金应遵循集团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集团总部由财务部和资金部负责、所属公司由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使用,严禁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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