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国大陆设立影视相关企业法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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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在中国大陆设立影视相关企业法律分析(一)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中国大陆市场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许多外商纷纷携资进入中国大陆,试图在这片飞速发展的土地上分一杯羹。特别是电影电视市场的蓬勃发展,动辄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票房使中外影视企业均将目光投向了大陆市场。然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投资方首先要了解中国大陆对影视企业的法律规定,才能在完备的条件下发展企业。一、在中国大陆,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允许中方与外商公司合办电影制片公司、电影技术公司、合作摄制电影电视剧。中国市场法律准入门槛是外商企业应当注意的首要条件,就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影视公司问题,在我国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明确指出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投资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定。在该指导目录中,规定分为了三种类型,即鼓励投资类、限制投资类和禁止投资类。a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与影视发行、制作等无关,属于经营场馆类。b限制投资类中,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c禁止投资类中,包括了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具体来讲,根据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其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第十一项第25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禁止的具体内容,包括: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2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在2005年出台的《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指出:“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在2001年出台的《电影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指出:“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在2007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八条指出“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3规定的条件。”在这项法律中规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准入条件,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有资格申请这项业务。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建立影视公司最主要的是看经营范围,外商无论是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外资独营企业,都不允许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关于允许外商投资的文化产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第十三条指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以上产业仅仅是指外商可以与中方合作,共同经营,并且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在2004年出台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第六条指出:“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第九条指出:“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以上两条规定明确指出,外资企业可以和中方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除此之外,外资企业可以和中方合作共同制作电影电视,但是对在中国大陆设立影视公司则未提及。由此可见,外商是否可以在中国大陆开办影视方面的企业,主要还是参考其从事的行业类型。在外商投资电影电视产业之前,不妨先熟悉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今后企业的设立及发展中遇到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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