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03.10生效日期:2015.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批发和零售业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教育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二、采矿业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4.石墨勘查、开采5.锂矿开采、选矿三、制造业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七、批发和零售业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八、金融业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十一、教育3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1])32.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33.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注:[1]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3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6.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一)医药制造业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三)专用设备制造业10.武器弹药制造(四)其他制造业11.象牙雕刻12.虎骨加工13.宣纸、墨锭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空中交通管制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六、批发和零售业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社会调查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十、教育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新闻机构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十一、其他行业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36.色情业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