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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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件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事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国函字28号)文件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二、申请条件需要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三、申请材料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外资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下载);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应提交原件。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事项毋需提交。5.第3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的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印章。6.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7.第6项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省政务中心四川省工商局外资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中心四川省工商局外资窗口领取《登记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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