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1.在古代罗马,被承认的习惯法属于什么法律类型?(成文法)2.在古巴比伦,穆什凯努属于何种居民种类?(自由民)3.罗马法的自物权是指(财产权)4.按照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把罗马法划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5.西欧中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它是(商法)6.穆罕默德去世后,阿拉伯统治集团采取推选方式产生的新政教首脑,称为(哈里发)7.根据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谁?(国王)8.12至13世纪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在(波伦亚大学)9.罗马的妇女不可能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家父权)10.不法申诉制度是希腊的哪位领袖执政时创立的(阿非埃尔特)11.公元9世纪以后,日耳曼法(为罗马法和教会法所取代)12.在罗马法复兴中起到最主要作用的是(评论法学派)13.5-9世纪的蛮族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为(萨克利法典)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16世纪)15.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时的教皇是(英诺森三世)16.教会法中的继承制度规则适用于(信徒的铠甲)17.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八世纪以后)18.通过教法学来进行发展是哪种法律演进的重要方法(罗马法)19.下面哪种法律是宗教因素极为明显的法律(日耳曼法)20.哪一派的四大法学学派权威的确立,标志着伊斯兰法达到了其发展的顶峰(什叶派)21.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日耳曼法)22.下面哪些制度是中世纪教会法所承认的制度(从抵押物中受益)23.异端裁判所开始盛行于何时(13世纪)24.在日耳曼氏族部落时期,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度为(采邑制)25.与大陆法系相比,下面属于英美法的基本特点的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26.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法)27.美国国会在1935年颁布了一项全国性的(劳工关系法),称为华格纳法。28.英国于公元13世纪形成的与普通法相对应的另一法律渊源是(衡平法)29.曾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的是(人权宣言)30.英国制定法的种类不包括(欧洲联盟法)31.会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罪名,在美国被称为(重罪)32.传统上,能够在英国的高级法院进行辩护的律师是(出庭律师)33.世纪后教会法采用的诉讼方式是(纠问式诉讼)34.在英国的政治体制中,被称为“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的是(文官)35.“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其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36.以下属于英国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的是(金钱赔偿)37.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哪个案件所确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38.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3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40.法国的人权宣言在国家政权方面,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41.战后日本法院组织改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42.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拿破仑法典)43.1889年之前,日本法律现代化的主要效仿国家是(法国)4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对(日本)45.二战后法国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形成途径是(通过大量判例)46.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47.1900年实施的德国商法典的适用对象为(经营大企业的商人)48.在法国六法中,哪部法律中涉及了“流氓罪”与“乞丐罪”?(刑法典)49.1912年,提出“国家法人说”.“天皇机关说”的日本学者是(美浓布达吉)50.1889年明治宪法所主要效仿的蓝本为(普鲁士)51.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国会实行(一院制)多项选择题1.国法大全都包含哪些内容(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优士丁尼法典)2.在佛教法文献中,佛教法的渊源都包括哪些内容是(律藏.经藏.论藏)3.梭伦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设立陪审法院.按财产的多寡把公民划分为四等)4.伊斯兰法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运用类比及公议创制法律)5.罗马上的人格权分别包括几个层次(家族权.自由权.市民权)6.日耳曼法包括公元5至9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7.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有(新旧约全书.教皇的教令集.借用罗马法的法规.宗教会议的决议)8.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妇女章)9.伊斯兰法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运用类比及公议创制法律)10.按照伊斯兰法,土地的占有形式可以有(米尔克.伐果夫.希扎士.瓦克夫.伊克特)11.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的特点包括(以制定法为主,不承认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法律中封建因素较少)12.美国的1789年权利法案内容包括以下(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案.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不得非法搜查扣押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13.英国的具有宪法性的法律渊源包括(1215年大宪章.1679年人身保护法.文官无党派的惯例.宪法性的判例)14.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原则有(邦联主义原则.联邦主义原则.制约与平衡原则)15.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6.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包括(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17.大陆法系的两个分支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尔曼分支)18.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的组成是(帝国国会.联邦议会)19.法国六法的组成为(民法典.刑法典.宪法法典.经济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20.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色有(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相当的封建残余.规定了许多“一般条款”.精密严谨)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保存的最为完整的奴隶制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等。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是日耳曼法上的制度。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4、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5、《法经》:是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6、种姓制度:古印度的等级制。这一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古印度法律坚持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11、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12、司法审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就可以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13、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14、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发生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15、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宪法赋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帝提供了基础。16、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罗马法上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17、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而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交出土地,为贵族尽义务。委身制对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18、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19、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20、模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21、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22、特恩权:是指在西欧早期封建社会,国王将大片土地分封给其功臣或亲信,后者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官吏也无权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23、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可以结合伊斯兰教法的发展有哪些方法来记忆)24、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25、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26、尊敬请求:是中世纪法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