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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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及其法律规制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空间法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摘要:目前,外层空间军事化已成现实并正朝着武器化方向发展,新一轮外层空间军备竞赛也一触即发。尽管现行国际空间法/和平探测与利用外层空间0的立法旨意在于外层空间的完全非军事化,然而,面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趋势的加剧,现行国际空间立法的局限性也日趋明显。防止外层空间进一步军事化、武器化及外层空间军备竞赛,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有效的监督、核查和协调机制。关键词:外层空间军事化武器化军备竞赛国际空间法2007年1月11日,我国进行了一次外层空间(以下简称外空)试验,成功地用一枚导弹摧毁了一颗500英里高轨道上的老化气象卫星。这是自1985年美国用导弹摧毁一颗在轨卫星以来,世界上的第一次此类试验。¹虽然这次导弹打击的对象是我国的一颗老化气象卫星,但此消息一公开,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对航空技术外空利用问题以及外空军事化利用问题的关注,也引起了学界对外空军事化的国际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其实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和苏联就已经将航天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了。美国和苏联分别于1959年和1962年发射了他们的第一颗军用照相侦察卫星,从而使外空成为冷战时期美、苏竞争的重要领域。此后,美、苏两国围绕研制和部署各类军用卫星、外空武器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外空已经成为未来战争的制高点,可以说,/未来战争的成败将取决于各方所具有的空间实力0。º因此,在21世纪,外空对世界各国而言,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现行的国际法虽然确立了/和平探测与利用外空原则0,但对于目前外空军事化日益加剧的发展趋势仍缺乏有力的约束。因此,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对和平探测与利用外空的国际法律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一、外空的军事化利用外空的军事化利用是指以军事为目的或具有军事服务性质的各种利用或穿越外空或直接在外空发展和部署外空武器的活动。外空的军事化利用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人造卫星支持和增强以地球为基地的武器系统和陆海空军的作战效能;二是发展和部署以外空为基地的武器系统或从陆海空发射穿越外空的武器,以打击或摧毁对方以地球和外空为基地的各种武器或使其丧失正常的军事功能。因此,美国1959年在外空部署第一颗军用卫星就已经标志着外空军事化的开始。20世纪末,随着美国宣布部署全球导弹防御系统及退出5反弹道导弹条约6,外空武器化的趋势也初露端倪,/武器进入外空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0。»当前,外空从军事化向武器化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遥感卫星与通讯卫星的军事化利用和反卫星武器的发展在人类进入外空初期,各空间大国主要通过在外空部署军用卫星来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到目前为止,各主要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齐备的军用卫星体系,军用卫星已成为各国先进武器指挥系统不可或缺的神经中枢。据统计,1999-2008年的10年间,全世界将发射308颗军用卫星,占此期间发射的全部卫星总数的1/5。¼当然,这也只是一个估算的数字,因为还有很多卫星具有军事和商业双重用途,它们也可以直接被用来执行军事任务。目前用于军事目的的卫星系统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遥感卫星,如美国于1959年发射的科罗纳间谍卫星,它可以用来拍摄战略性目标,然后通过电影返回舱的方式将数据传送到地球,用于战略分析。另一类是通讯卫星,如意大利的情报通讯和预警系统,该系统被放置在地球静止轨道上,由一颗卫星、管理控制中心和海基、空基地面终端组成,可以覆盖地球表面的广阔领域,在国家领土上进行声音、图像和数据传递。21世纪初发生的几次局部战争中,军用卫星通过战场态势感知、目标定位、攻击引导等方式参与作战,成为重要的战争支援系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空军事化早已经成为事实。½军用卫星系统成为现代作战指挥和战略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带来空间防御问题,反卫星武器随之而生。反卫星武器是指用于击毁离地面几百公里以上的轨道卫星或使其丧失正常功能的空间防御武器,主要包括陆基反卫星武器和天基反卫星武器。陆基反卫星武器是指从陆地、水面(水下)和近地空中发射的拦截器。天基反卫星武器是指从卫星或其他航天器上发射的空间杀伤拦截器。从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起,美国陆海空三军先后研制和试验了采用核弹头、动能拦截弹头的共轨式、直接上升式反卫星武器和激光反卫星武器,共进行了30多次试验。¾当前,反卫星武器已经达到了实战水平。(二)从陆海空发射穿越外空武器的发展与部署尽管5反弹道导弹条约6对进攻性战略武器进行了限制,如该条约第5条规定禁止发展、试验与部署海基、陆基、天基和移动反弹道导弹体系,但对陆基雷达、拦截导弹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弹道导弹防御武器(BMD)等陆基武器越来越受到有关国家的青睐。目前,一些技术发达的国家正在发展自己的反弹道导弹防御体系,如以色列的箭系统(ARROW)、俄罗斯的S300/400以及由美国与西欧联合研发的中程扩大防御系统(MEADS)等。1999年7月23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了5国家导弹防御法案6,引起了国际社会的轰动。该法案允许美国一旦在技术上达到要求,就可以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NMD),以防止美国领土受到故意的或偶然的弹道导弹的袭击。美国NMD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陆基NMD反导弹防御系统、海基NMD反导弹防御系统、天基反导弹激光武器等都属于空间武器,这些武器的研发、部署已经付诸行动。在美国的引导下,日本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也已经开始部署和建立导弹防御系统。¿(三)以外空为基地的武器系统的发展与部署尽管5反弹道导弹条约6及5外空条约6对于以外空为基地的武器部署予以明确禁止,但事实上,美、俄等国已经部署了相当数量的外空武器。如美国的反导弹防御系统,有的部署于外空,或以外空目标为打击对象;有的则以外空为基地,为地面武器系统提供目标信息和导引。随着美国退出5反弹道导弹条约6,新一轮外空军备竞赛也是风雨欲来,各国加紧了外空武器的研制与部署。以美国为例,虽然1996年克林顿政府制定了一项新的太空政策,强调/和平利用太空0,即/克制使用间谍卫星支持军事行动,太空武器控制和太空武器不扩散0。À但2001年1月的/拉姆斯菲尔德报告0建议加强美国的空间实力,部署太空武器系统,明确否定了/和平利用太空0政策。Á随后,美国开始不断研讨与完善太空战的理论和原则。2003年美国空军发布52020年远景规划6,提出/全谱优势0思想,认为只有控制外空才能控制地球。Â2004年8月,美国空军又提出了一个名为/全球打击0的新战略,强调美军要在太空/自由攻击0敌人并免于受到敌人攻击,必须装备能携带精确打击武器的军用航天飞机,能在45分钟内对全球的任何目标实施毁灭性的打击。lv2005年3月,拉姆斯菲尔德签署新的5国防战略6,指出/空间控制0就是/确保自身空间行动的自由,同时防止对手具备这种自由0的能力,进一步明确了美国今后太空军事化的发展方向。lw2006年10月6日,布什政府公布了最新的/国家太空政策0。这标志着美国的空间政策开始转向确保美国太空安全和绝对自由,并向着遏制别国空间开发、维持美国在外空领先地位的方向发展。二、目前国际立法对外空军事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现行的国际法主要是通过5外空原则宣言6、5外空条约6、5月球协定6、5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6(以下简称5登记公约6)、5反弹道导弹条约6、ly5禁止在大气层、外空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6(以下简称5禁止核试验条约6)等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律文件来对各国的外空军事化利用行为进行直接法律规制的。1963年5外空原则宣言6不仅确认和平探索与利用外空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且规定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空时应该遵守的九项原则涉及与外空活动有关的所有重要方面。尽管这些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获得了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一致赞同,实际上奠定了国际外空法原则的基础0。lz5外空原则宣言6为以后的国际空间立法提供了根本的原则性指导。1967年5外空条约6作为国际空间立法的宪法性文件,对外空的军事化利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该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方式在外空设置这种武器0。第4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为和平探索月球与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装置或设备,也不在禁止之列0。从5外空条约6对外空军事化利用的规制来看,条约禁止在外空放置和设置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1979年5月球协定6在坚持5外空原则宣言6和5外空条约6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作了进一步的规定。5月球协定6第2条规定:/月球上的一切活动,包括其探索和利用在内,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先前的规定。0第3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0为此,其第3条规定了4项禁止令:(1)不得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2)禁止利用月球对地球、月球、宇航器或人造外空物体上的人员使用武力或任何武力威胁;(3)不得在绕月球的轨道上放置载有核武器或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或在月球或月球内放置或使用此类武器;(4)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根据5月球协定6之规定,/月球0一词不仅指月球本身,还包括环绕月球的轨道或其他飞向或围绕月球的轨道;有关月球的规定也不仅适用于月球,还适用于太阳系内除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可见,对于月球军事化的规制,5月球协定6比5外空条约6更彻底、更严格。但遗憾的是,美国等空间大国并没有签署该协定,这就使该协定的影响大打折扣。1975年5登记公约6对空间物体实行强制性的登记制度,提高了各国空间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对于防止或抑制外空军事化具有积极作用。5外空条约6明文禁止在外空携带、配置和安放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公开的登记制度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与核查。此外,有关限制或制裁外空军备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也对外空军事化利用进行了相关的规制。例如,1963年5禁止核试验条约6对外空武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它规定各国应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外空、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三个环境内,禁止、防止和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如一国在任何其他环境中进行的核爆炸所引起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范围以外时,这种爆炸亦应禁止。1977年5禁止为军事目的或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6也对限制外空武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它规定,各国应承允不为军事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这里的/改变环境的技术0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区、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空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但由于该条约只规定了禁止使用此类技术,没有规定禁止研究、发展和实验此类技术,而致使该条约在实际中难于执行。三、防止外空军事化利用的现行国际法面临的严重挑战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行防止外空军事化、武器化及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法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面对外空军事化的现实及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趋势,有关防止外空军事化、武器化及外空军备竞赛的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不充分性与不明确性日趋明显。首先,现行国际空间法似乎并不完全禁止外空的军事化利用。例如,5外空条约6仅仅对在外空发展与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不明文禁止在外空发展与部署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外的其他武器,而且条约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0一词也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现行国际法对军用卫星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的明确规定。就现状而言,军用卫星还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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