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工作管理制度(草稿)1.总则1.1为提高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发挥集团人力资源整体优势,保障集团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集团的战略发展理念和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项目。2.外派的定义2.1凡由集团发起,或经集团审批同意,员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集团指定或任命并肩负特定的工作任务赴外地(既非员工招录时约定办公所在地,也非员工派出前常驻办公所在地)工作的过程,称为外派。外派的工作周期最低为30天,最高为2年。2.2员工赴外地工作时间少于30天的,按员工所属公司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员工赴外地工作时间超过2年的,按集团的人事调动程序执行。3.外派的形式3.1集团外派:因业务发展需要,由集团发起,或经集团审批同意,集团人力行政部从总部各部门抽调员工赴外地工作的,称为集团外派。3.2集团调派:因业务发展需要,由集团发起,或经集团审批同意,集团人力行政部从集团所属公司/项目抽调员工赴外地工作的,称为集团调派。4.外派工作管理权限4.1集团总裁办是外派工作的最终审批部门;4.2集团人力行政部是外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派工作的发起、组织、审核、调配、协调,以及外派员工管理;4.3集团各部门、各所属公司/项目是外派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外派工作申请、外派人选物色,以及从本单位调派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5.外派工作的发起5.1外派工作由需求部门/单位提案,经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报集团总裁办审批后方可执行。3.2集团人力行政部负责外派工作的组织和整体协调,物色人选或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人选进行筛选和审核,报集团总裁办批准后统一外派。3.3外派员工所属的派出部门/单位应在集团人力行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外派员工的工作交接,以保持原有工作的连贯性。6.属地化管理6.1集团对外派员工实行属地化管理。6.2外派员工的日常工作由派往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外派员工应遵守派往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服从派往单位的统一管理。除外派员工的劳动关系外,所有工作及标准按派往单位统一规定执行。6.3肩负特定工作任务的外派员工,其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纳入派往单位的经营管理指标中。6.3外派员工的食宿由派往单位提供,或按照派往单位制度统一管理。派往单位不提供食宿的,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7外派员工劳动关系管理7.1外派员工在派往单位的晋升、降职、加薪、降薪、辞退由派往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报总裁办审批后执行。7.2由派往单位辞退的外派员工,集团原则上不予留用,由员工的派出单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7.3员工在外派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由派出单位负责为员工办理续签手续,续签意见应以派往单位负责人意见为准。接受集团垂直管理的员工,其续签意见应以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为准。7.4员工在外派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及本地劳动法规为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执行各单位间的人工成本结算。7.5外派员工的各项补贴(包括午餐、交通、通讯、住宿等)和福利由派往单位按本单位标准执行与发放,外派期间原派出单位不再发放相关补贴。7.6员工在外派期间享受一定的外派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和发放。员工外派期满回到原派出单位后,外派补助自动取消,外派期间工龄在原派出单位计算。7.7外派员工驻外工作满18个月(含)以上,回到原派出单位时,薪等提升一级。若返回前该员工已达到该岗位最高薪酬等级,则由其单位负责人和集团人力行政部协商决定其岗位及薪酬水平。8.外派补助8.1外派补助额度外派补贴额度=员工派出前月基本收入总和×60%×地区差异系数其中:员工派出前月基本收入总和不含派出单位发放的餐费、交通、住宿、通讯等补贴。备注:外派前由集团人力行政部统一设定外派补助标准的,按既定标准执行。特殊岗位员工,外派前经集团总裁办审批调整外派期间薪酬标准的,不再享受外派补助。8.2地区差异系数8.2.1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香港,澳门,海口,厦门等经济发达地区地区差异系数为1.3。8.2.2除以上城市外的其他城市地区差异系数为1。8.2.3条件艰苦地区(偏远地区、气候恶劣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地区差异系数为1.3。9.外派食宿补助9.1员工外派期间,因派往单位无法为员工提供住宿的,住宿由员工自行解决,每月住房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岗位经济发达地区省会/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一般员工1200900700500部门主管15001000800600部门经理200015001000800副总及以上28002000150010009.2员工外派期间,因派往单位无法为员工提供食堂的,每月餐费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岗位经济发达地区省会/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一般员工400350300300部门主管500400350350部门经理600450400400副总及以上7005505005009.3派往单位已提供食宿,但员工仍自行解决食宿的,不享受外派食宿补助。10.附则10.1员工往返外派单位期间的行程路线及住宿原则上由集团人力行政部安排,费用由集团人力行政部组织报销。10.2外派过程中,员工由于自身原因(旅游等非工作原因)产生的路费和住宿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10.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10.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