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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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第一章金融信托概述第一节信托的概念、分类及特点一、信托的概念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理解: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离。3.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的制度设计。4.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二、信托的性质•1.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质。•2.信托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3.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三、信托的分类•(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1.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2.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发生基础)–自由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又称为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3.以信托的标的物为标准划分:–资金信托:即金钱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信托业务。–实物信托: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的。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债权信托: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经济事物信托•4.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不以营业为目的。–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通过经营以获利。•5.以受益对象为标准划分–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所谓特定的受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6.以信托利益是否归于委托人本人为标准划分–自益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他益信托:受益人是第三人•7.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主要有国际信托投资、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国内信托:主要有信托、代理、咨询等。•8.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包括委托代理–狭义信托•(二)我国信托业务主要分类:1.国内信托业务:–信托,分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及其他信托。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动产与不动产信托等–委托,分资金委托、实物财产委托。–代理,如代理证券发行、代理收付款项。–租赁,如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其他,如金融咨询、公司理财、证券业务。2.国际信托业务:–国际信托投资、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对外担保及国际咨询业务等。•四、信托的特点•(一)信托的特点•1.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体现:–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与其他的信托财产独立;–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与受益人的财产独立。•具体要求:–分别管理与核算;–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2.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3.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4.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5.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二)信托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区别方面信托代理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两方:委托人、代理人职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不具备融通资金的职能财产的所有权变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权责不同受托人受契约制约,但受托人可灵活对策,有一定的风险责任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合同稳定性信托契约的解除的条件比较复杂,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去意义才可解除,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发生下列情况即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信托与债的区别区别方面信托债财产运用上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限定信托财产的使用范围或方向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如此严格的规定。破产处理上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当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同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财产追及上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信托,委托人有追索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而不能针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收益分配上收益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只能获得信托报酬收益属于债务人,只需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风险承担上尽职下,不承担责任无论经营怎样,债务人都要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区别方面信托银行信贷经济关系不同多边信用关系双边信用关系基本职能不同基本职能-财务管理基本职能-融通资金业务范围不同融资融物一体范围广存款放款为主范围小融资方式不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承担风险不同不违约不担风险自担风险收益分配不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存贷利差归银行所有意旨主体不同委托人银行第二节信托的起源于发展一、信托的产生•1.信托的起源–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托孤”。–信托的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2.尤斯制度--------现代信托的起源•英国“USE”制的产生: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3世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条例》,为躲避此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这种作法,基于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也叫trust,即现代信托的起源。•二、信托在国外的发展•(一)英国的信托业种类:个人信托:遗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法人信托:股票注册和过户、年金基金管理等特点:•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法人受托集中经营•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二)美国的信托业美国独立战争后,借鉴了英国的信托原理,迅速发展了信托业务,民事信托发展到商事信托。种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兼有信托。特点:•信托业与银行业职责分工管理•信托财产主要是有价证券的形式•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信托财产高度集中于少数大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三)日本的信托业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借鉴了英、美等国信托的做法和经验,开拓了适应日本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种类: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金钱和非金钱相兼信托、其他信托。特点:•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四)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相融合,业务领域日益扩大,业务方式不断创新,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除强调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外,其他职能越来越受重视。•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信托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信托业务逐渐走向国际化。三、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一)建国前信托概括•我国民营信托业的产生:是本世纪初从欧美传入的,创始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以银行兼办信托业的形式出现。–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成立保管部,1921年正式更名为信托部。–1921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公司。此后不到40天时间又有10家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同年,“民十信交风潮”爆发。民营信托业的特点•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交织。•经营范围狭小,业务品种单一。•投机性强。•发展起伏不定。•机构分布集中于上海。民营信托业发展落后的主要原因•商品经济不发达,缺少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条件。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生产力落后,民族工商业发展落后,企业组织形式落后,金融市场规模狭小。•社会动荡,信托业发展的社会条件不充分。•信托法制不健全。旧中国官办信托业•旧中国官办信托业与私营信托业相比较,无论是资本实力还是组织结构,都比私营信托业更为雄厚和普遍。旧中国的官办信托业,一方面开展信托业,另一方面成为官僚资本控制全国金融业务的手段。•官办主要信托机构:上海兴业信托社、中央信托局、“四行二局一库”的信托部。官办信托业的特点•创立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反动统治和四大家族掠夺财富。•资本力量雄厚。官办信托业资金来源于国民党政府中央金库,如中央信托局资本总额1000万元。•分支机构众多。1942年已在全国有29个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尤其是东南沿海。•经营业务种类多,范围广数量大。•享有政府给予的特权。如中央信托局的国外购料、军工人员储蓄、保险、贸易业务等。•金融信托与贸易信托兼办。并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二)新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对金融信托业的试办但50年代中期业务停止。•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资本金30亿元。央行于1980年9月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至此,在中国中断以久的信托业复苏了。年底,全国各地设立的信托机构达600家。•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改革刚刚开始,资本市场尚未萌芽,国内几乎不存在对信托公司金融服务的现实需求,因而央行也不可能为信托公司确定明确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一出生便陷入清理整顿之中。1980年以来,信托业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1983年信托业恢复的初期。人行下达了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后,中国信托业出现了一个恢复发展的高潮,但随之信托业务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扩大了基建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给调整中的国民经济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的限期整顿。•1983年下半年——1985年的信托业的全国性整顿。1983年人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伴随过热的经济环境,信托业又出现了恢复以来的又一次高潮,但基本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复,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1984年底,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失控,随着经济紧缩,信托业又一次开始了全国性整顿。1986——1989,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整顿。金融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人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做了规定,把信托业作为搞活的主要途径,信托业再次掀起高潮。1988年,信托投资公司达745家,资产总额达830亿元。但是,由于国内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提出清理各种信托公司,信托业再次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进入90年代以来,信托业继续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到1994年全国经人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共有391家。这时,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发展起来,信托公司本应找到自己的归宿,但是由于已入迷途,而又培养了资本市场的新宠儿(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在业务的开展上仍以流浪汉的方式,一方面开展资本市场业务,一方面仍以高息揽存、高息拆借等方式和银行抢饭吃,其结果可想而知。1995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业与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法也开始起草,从根本上端正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明确信托职能,为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制约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观因素:•信托机构自身素质不高,资信和实力不强。•市场定位不准,主线业务不突出。•信托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21世纪的中国信托业•2001年,《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明确了信托职能,规范了信托业务,标志着我国信托业进入一个新时期。•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第三节信托的职能与作用(一)信托的主要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该职能有四个特点:受托人不能借此为自己谋利;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进行;信托收益最终要归于受益人;符合契约规定时,受托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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