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行为规范手册考试重点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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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国家提倡周岁至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国家鼓励、和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血站是,是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制定。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最多不得超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采集血液。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遵循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2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三)。第二十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包括。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设立。第六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其主要职责是:(一);(二);(三);(四)。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3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一);(二);(三)。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节执业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的条件和。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严禁采集的血液。严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献血。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为献血者保密。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和《》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学时的。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4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批准。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不得买卖。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24唐山市中心血站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暂行)为加强血站管理,规范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经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职工请假及假期中的福利待遇做出如下规定:24.1病假的有关规定24.1.1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证明。24.1.2病假期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天计算工5资减半扣发(即按月发放差旅费、误餐费、卫生津贴三项之和,以20.92天计算,按天减半扣发)。24.1.3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以内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的,从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计发。病假超过的,从第七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计发。24.1.4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取消资格。24.1.5一年内病假累计时间超过的,按长休人员对待。24.1.6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24.1.7见习期人员休病假超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24.1.8病假期间奖金按每天奖金的扣发。24.2事假的有关规定24.2.1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先申明,经并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24.2.2事假期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天计算工资()。24.2.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月,不足者,超过的天数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超过六个月者,全部工资。24.2.4事假期间奖金按每天奖金的扣发。24.2.5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取消资格。24.2.6见习期人员休事假超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24.2.7经站研究批准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人员,其上课及复习考试假按对待。24.2.8供电、煤气、热力等部门维护、维修假一律按对待。24.2.9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论。除对旷工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天计算扣发两倍的工资(即按月发放差旅费、误餐费、卫生津贴三项之和,以20.92天计算,按天双倍扣发,直至扣完为止)。旷工一天,;旷工两天,不得;旷工三天,;旷工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24.3年休假的有关规定24.3.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人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624.3.2职工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24.3.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国家不计入年休假假期;24.3.4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24.3.4.1职工以上的;24.3.4.2累计以上的;24.3.4.3累计以上的;24.3.4.4累计以上的。24.3.5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休假,跨年度作废;24.3.6科室负责人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必须保证本科室人员享受年休假;24.3.7年休假审批时,休假职工先在本科室填写,经逐级审批后到审核备案,并将审批表贴于背面,同时做好考勤登记。24.4探亲假的有关规定24.4.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4.4.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假期为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者,可以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24.4.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24.4.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上述假期均包括在内。24.4.6探亲假规定中所称的父母,包括。24.4.7探亲假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24.4.8见习期人员不能享受。24.4.9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24.5其它休假的有关规定24.5.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领导批准,给予丧假。24.5.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适当。24.5.3按法定年龄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7实行晚婚的,奖励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24.5.4见习期人员可享受晚婚假待遇,但见习期要相应延长。24.5.5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休产假,如遇特殊情况休产假,见习期时间相应延长。24.5.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再从事下乡采血和值夜班工作,工作由科室自行安排;怀孕未达七个月的女职工,一律不允许转岗。如不能胜任现岗工作,按待岗对待,待岗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24.5.7婚、丧、产假期间卫生津贴按日计发,其它工资待遇不变。奖金按日扣发。差错报告制度18.1凡发生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口头报告,24小时内写出。18.2发生事故和差错后,相关科室应妥善保管有关的,严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调查鉴定。18.3本科室如果发现其他科室出现差错,应及时向汇报以便及时调查,及时处理。18.4对隐瞒不报或私自涂改记录和私下处理者,一旦发现,严肃处理。报废血处理制度为节约血源,减小血液报废率,杜绝随意报废现象,制定规定如下:19.1检验不合格血液由报废,小量血经核准后由报废。19.2成品血液出现凝块、破损等情况经核准后由血供科报废。19.3血袋破损等其他情况经核准后由相关科室报废。19.4各科室报废的血液,与交接后必须清点,不得移作他用。19.5若报废血液需科研、教学用等特殊情况,需报批准后使用,特别是阳性血液,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及血袋全部返回到,由交接后处置。报告和指令传递途径8.1报告途径8.1.1科员向报告。8.1.2班组长向报告。8.1.3凡属于业务协调的工作,各部门向报告。8.1.4凡属于质量问题的工作,各部门向报告。8.1.5业务科、质管科向各自报告。8.1.6除业务和质量以外的问题科长或主任向报告。8.1.7主管站长向报告。88.2指令传递途径8.2.1站长在上向各副站长和各职能科长下达指令。8.2.2各副站长在中向各自主管职能科室下达指令。8.2.3站长、各副站长、职能科长在上向各科长下达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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