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史期末辅导(三)第十章新民主主义金融第一节土地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创立一、摧毁旧的金融制度新民主主义金融是在摧毁旧的金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废除高利贷高利贷是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非生产性、寄生性、保守性是高利资本的主要特点。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为巩固发展革命根据地经济,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把废除高利贷作为消灭封建剥削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土地革命时期我党的一系列文件、政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摧毁旧的金融机构1、对外国在华银行,根据地采取没收的政策。2、对民族资本的银行、钱庄,一般采取限制、利用、允许存在、严加监督的政策。3、取缔属于封建高利贷金融机构的典当。(三)清除旧币1、旧币中的硬币(银元、铜元)在价格统一,符合各地对各种硬币所作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根据地内流通行使。2、旧币中的纸币,基本原则是禁止流通。二、革命根据地银行的建立海丰劳动银行——革命根据地成立最早的银行,1928年2月成立。东古平民银行,1929年8月成立。闽西工农银行,1930年11月成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1933年12月4日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1932年2月1日正式营业,行的主要任务是为财政服务,其发行货币、代理金库、提供信贷,都是通过财政以供给革命战争的需要。1934年10月该行随红一方面军长征,1935年11月到达陕北革命根据地即奉命改称国家银行西北分行,1937年10月又奉命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1930年后,根据地陆续建立的银行还有:赣东北贫民银行、闽浙赣苏维埃银行、鄂西农民银行、湘鄂西农民银行、鄂皖特区苏维埃银行、鄂豫皖省苏维埃银行、湘鄂赣省工农银行、湘赣工农银行、陕甘晋苏维埃银行等。三、造币厂和印钞厂的建立井冈山上井造币厂,革命根据地最早的造币厂,1928年5月创建,铸造了质纯量足的“工”字银元。江西瑞金中央印钞厂,1931年8月设立,其石印部专印钞票(5分、1角、2角、5角、1元)供根据地流通使用。中央造币厂,1931年11月由原江西省苏维埃造币厂更名而设立,铸造银元。此外,湘赣、湘鄂赣、闽浙赣、川陕、陕北、湘鄂西等革命根据地,都建有各自的造币厂和印钞厂。据统计,革命根据地造币厂、印钞厂,在铸造多种银元、银角、铜元的同时,印制过的纸币达209种,布币计32种。四、根据地的货币发行与管理(一)根据地货币发行的原则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货币发行,单纯的财政需要只能放到次要地位。2、充实货币发行基金(金银、粮食、土特产等),保证纸币兑现,取信守信于民。(二)加强现金管理,防止现金外流1、现金集中(1)发展工业生产,增加出口减少进口;(2)开采银矿与收熔银器,增铸银元;(3)实行金银管制,动员企业、群众用银元或金银饰品兑成银元或购买公债;(4)向富农征借、打土豪筹款、战争缴获。2、现金出口管理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现金出口登记条例》规定:凡苏区群众往白区办货或白区商人运货来苏区贩卖,须带银元或银角子出口,应向根据地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后才可出口。(三)打击扰乱根据地金融的破坏活动五、根据地银行的业务(一)代理金库。革命根据地银行通过代理金库,协助根据地政府建立和健全财政制度。(二)吸收存款。革命根据地银行通过吸收存款,为根据地经济建设筹集资金。(三)发放贷款。革命根据地银行按照党的经济政策发放贷款,服务了增加生产,保证军需民用。六、策略转变时期的金融政策西安事变以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需要,适时调整方针政策,把先前提出的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推翻国民党政府的路线改变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国民党合作抗日的政策路线,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一)实行减息政策;(二)对私人工商业发放低利贷款,鼓励其发展;(三)调整货币发行政策,统一通行使用法币。第二节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发展一、边区银行的建立及其任务(一)边区银行的建立陕甘宁边区银行,1937年10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成立。总行设在延安,下设绥德、陇东、三边、关中4个分行。晋察冀边区银行,1938年3月成立,下设冀晋、冀中、冀热辽分行。冀南银行,1939年10月成立,下设冀南、太行、太岳、冀鲁豫4个区行及100多个分支机构。西北农民银行,1940年2月成立。北海银行,1938年8月在山东成立。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的银行有:淮海地方银行、盐阜银行、淮南银行、淮北银行、江淮银行、大江银行、惠农银行、江南银行、浙东银行、豫鄂边区建设银行等。(二)边区银行的任务边区银行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相适的经济金融政策、支持公私经济发展、帮助财政周转、平抑物价与维护法币。边区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发行货币、代理金库、经理公债、管理区内外汇兑、买卖生金银。二、货币发行与货币流通(一)货币发行的原则各边区银行都发行了根据地自己的货币——边币或抗币。边币发行的主要原则是:1、独占发行。根据地银行是根据地货币的唯一发行主体,其所发行的货币是根据地流通行使的本位货币。2、分散发行。从各根据地处于敌人分割封锁的实际出发,允许各根据地银行酌情发行根据地和边区内部各行署区的本位货币。3、支持财政。从战时边区财政收支大小的实际出发,各抗日根据地银行依靠货币发行弥补边区财政赤字。4、支持生产、贸易。(二)货币流通1、调节货币流通根据地政府和银行一般能主动调节根据地货币流通,主要表现在:(1)根据根据地进退变化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2)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变化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3)从根据地物价、币值、进出口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2、整顿货币流通市场整顿货币流通市场的目的,在于通过开展对敌货币斗争,逐步把根据地区域内的土票杂钞、日伪币、法币从货币流通领域清除,以巩固根据地货币的主导地位,服务于根据地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整顿货币流通的措施主要有:(1)禁用日伪钞、铜元票(2)禁用各地土票、杂钞(3)对地方银行的旧版钞票,采取贬值兑换办法清除(4)停止使用法币、土货券(5)开展边币的反伪斗争三、边区银行的信贷业务(一)存款业务根据地银行的存款种类一般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几种。(二)贷款业务各根据地银行的贷款主要有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合作贷款、财政贷款等种类,农业贷款是最重要的种类。(三)利率政策各根据地银行的利率政策是实行低利率,服务根据地生产发展。第三节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发展壮大一、解放区银行的大发展(一)新解放区新银行的成立新解放区成立的新银行主要有:东北银行,1945年11月15日在沈阳成立。内蒙古人民银行,1946年3月,在接收王爷庙日伪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东蒙银行,1947年6月1日,改组为内蒙古银行,1948年6月1日改名为内蒙古人民银行。中州农民银行,1948年6月,在合并桐柏、江汉、豫皖苏、鄂豫皖、陕南、豫西等行署区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州农民银行。南方银行,1949年7月在广东成立。(二)老解放区原有银行的调整1948年5月晋察冀边区银行和冀南银行合并成为华北银行。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银行和晋绥的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西北农民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与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的形成在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不断取得胜利之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晋绥边区政府和山东省政府会商,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把各解放区原有的银行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机构。2、从各解放区原有银行抽调干部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新的分支机构。3、以接管官僚资本银行为基础在各城市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二)对新区内原有银行的方针1、对官僚资本银行,无论是官办或商办,一律没收。2、对官商合办银行,承认其私股,没收其官股转为公股,使这类银行成为公私合营银行。3、对私人银行和钱庄,允许其继续营业,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和疏导,使其走上为正当工商业服务的轨道。随着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金融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一个包括国家银行、专业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私营行庄和信用合作社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由此形成。三、人民币的发行与全国货币的统一(一)解放区货币的逐渐统一解放区货币统一的方式:(1)在一个大区内将过去分区发行的货币在全区统一流通;(2)成立新的银行并发行新的、统一的货币,收回原货币。(二)人民币的发行与全国货币的统一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同时即发行了人民币,并把它作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统一流通的货币,与各解放区的原有货币进行收兑。1949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收兑旧币通令》,并指示收兑各解放区华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性货币已基本收回。全国货币的发行流通统一于人民币,标志着一个崭新的统一的货币体系已基本形成。四、对敌货币斗争的最后胜利整个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坚持不懈地进行对敌货币斗争,直到取得最后胜利。这些斗争主要是:(一)肃清敌伪币;(二)逐退法币、金圆券;(三)开展反假票斗争。五、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一)金融业务解放区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在各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增加生产的群众运动中获得了更大发展,农业贷款大大增加。解放区银行的城市金融业务在抗战胜利后,注重扶植工业、手工业和商业和发展。在办理存款业务方面,各解放区银行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在原有存款品种外又推出了折实储蓄存款。(二)金融管理1、对私营银钱业和外商银行的管理为了加强限制私营银钱业的投机倒把,维护市场稳定,各解放区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私营银钱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主要有:(1)保证私营银钱业合法经营,加强管理以维持、稳定金融市场;(2)规定公款一律存入解放区银行以削弱私营银钱业资金活动力量;(3)对私营银钱业的资本额及构成、业务范围、缴交准备金、重新登记、选送营业报表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限制。对已解放城市里的外商银行,人民政府一般采用利用、限制、管理相结合的政策2、外汇管理解放区政府在各解放区均禁止一切外汇流通,并通过以合理牌价收兑集中外币的形式把外币用于购回人民政府所需物资。同时,人民政府颁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授权中国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等一切外汇业务。3、金银管理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金银私买私卖,计价行使,金银买卖统由国家银行经营。各地人民政府还号召群众拒用银元,规定纳税借款统一使用人民币;人民银行组织工作队宣传推动人民币下乡,打击银元黑市活动。第十一至十四章新中国的金融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金融(一)建立新中国的金融体系1、接受改组官僚资本金融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关于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人民政府着手对“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的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工作。具体办法是:(1)对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及一些省、市、县银行,采取停业清理,不立即解散办法,把接管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的办理相结合。(2)没收中国银行的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留用全部员工,将其作为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3)没收交通银行的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留用全部职工,初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银行,后为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4)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接管后将其业务基本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其机构清理结束。(5)对民族资本银行,接管后先没收其官股,进行公私合营、组建新董事会,再准其继续营业。(6)对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接管清理后,除中国保险公司、中国航联保险公司继续营业外,其余均予以结束。对外国在华银行一律取缔其特权,愿意继续经营的其业务经营须服从我国法规和政府管理。各在华银行由于其特权及由此产生的巨额利润消失,先后申请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