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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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规范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石盘滩水电站实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仅适用于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本制度所称大坝,包括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1.3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4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1.5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1.6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水务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水务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共同做好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2安全管理职责2.1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的安全管理职责2.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2.1.2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级批准实施;2.1.3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经审批后实施;2.1.4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2.1.5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2.1.6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2.1.7根据上级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1.8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2.1.9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2.1.10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2.1.11组织协调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2.1.12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2.1.13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2.1.14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3大坝的运行管理3.1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严格按照水库调度方案进行。3.2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3.3每年汛前,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通报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期前后,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3.4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3.5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3.6电站对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电站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3.7电站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3.8电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有上岗资质。3.9电站必须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档案。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定期检查等相关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监理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应准确、完整。定期收集、整编、整理和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大坝观测资料月、季、年度资料分析报表、分析报告;(二)大坝日常检查记录表、维护记录表、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报告;(三)大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年报、有关会议纪要;(四)大坝缺陷处理、补强加固、改造等的申请批复文件、设计报告、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验收报告等;(五)有关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包括注册复查报告、年度详查报告、专项检查、检测报告等;(六)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大坝运行管理有关文件4大坝安全检查4.1电站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4.2电站的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此外,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或机组检修情况组织进行专项检查。4.3日常巡查由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要详细记录,并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图表方式记载保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报告。发生地震、大风、暴雨、暴雪、较大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4.4年度详查是每年年未或年初由电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的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年报表和编写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四)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及改造情况;(五)检查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年度详查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检查表项目、内容进行检查。4.5定期检查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可根据大坝实际情况和大坝中心审定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计划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工作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进行。4.6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电站应当向上级提出特种检查申请,由电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查情况的专题报告。4.7专项检查是指利用机组检修机会进行水下部分检查或大坝某一建筑物、设施的安全专项检查。电站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机组过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蜗壳、钢里衬、闸门门槽等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上级研究处理。5大坝的维护、加固和改造5.1对于在检查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电站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维护,尽快对大坝进行消缺、加固或改造等处理。5.2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大坝安全。5.3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5.4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护,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5.5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必须进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造时,应及时列入相应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确保大坝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5.6大坝安全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消缺、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经批准后,必须专项使用。5.7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电站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的除险加固措施。5.8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项目任务书,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5.9加固和改造工程的施工,采用招标的方式,由持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6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6.1生技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电站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6.2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电站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6.3电站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7奖励与惩罚7.1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7.2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7.3电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8附则8.1本制度由隆昌县石盘滩水电管理站生技科负责解释。8.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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