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489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2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核电专项资金实行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三条核电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均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核电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第五条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核电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3评估后,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结合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予以明确。第六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核电专项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课题承担单位包括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联合单位。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任务合同书的乙方。课题联合单位是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独立承担子课题研发任务、独立编制预算、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共同参与课题实施的法人单位。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八条按照核电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核电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十条牵头实施单位是分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建立符合分项特点的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分项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分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审核课题实施中的预算调整事项;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预验收等。4第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核电专项资金,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课题联合单位对其所承担子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履行与课题责任单位相同的管理要求(除不要求使用特设账户外),并按照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的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接受课题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三条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核电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5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相应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规范的费用标准和测算依据,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6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核电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11.基本建设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7(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安排,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激励作用。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四条经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五条前补助课题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立项申报阶段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8政部。第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联合单位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由课题责任单位进行审核汇总。(一)课题预算应与研究任务相匹配,预算编制深度应与任务分解层级相对应;课题联合单位须独立编制预算。(二)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三)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四)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核电专项确定的课题目标,结合单位现有科研条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课题实施的合理需要。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提供报价依据。2.设备及软件购置应充分说明必要性和相关性,原则上,常规基础科研设备及通用软件不得在国拨经费中列支。3.大宗及贵重材料,即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较高的材料,在编制材料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94.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价较高、总费用较高的,在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并说明测试单位的资质和优势;确需在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的,应提供独立核算证明,并详细说明具备的测试能力和测试价格组成情况。5.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6.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七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课题责任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前补助课题以及事先拨付启动经费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核电专项资金。特设帐户的开立及资金支付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按照财政部批复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课题责任单位的特设账户。课题责任单位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局核电司提交收款证明。第十九条课题责任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批复预10算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科研经费,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监管职责。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使用核电专项资金除履行本单位正常的审批程序外,每笔支出均需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确因所承担的课题执行需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垫付:(一)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