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产学研工作积极开展,提高学校社会服务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三条学校各学院(部、中心)、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四条产学研合作项目需由委托方和学校签订正式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附预算清单。签订的技术合同内容、条款应充分体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督查合同执行情况。第六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反映。因项目负责人不及时反映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项目验收工作报告以及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意见;并将项目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项目经费结算。第九条学校优先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成果。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账户,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根据项目技术合同及经费到账通知,下达经费拨款单,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第十一条鼓励利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纳入相关实验室管理。经批准利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均属学校财产,为合作单位研发的专用设备和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含上交税金):(一)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12%为项目管理费。其中:①学校科研开发基金8.0%;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3.0%;③产学研合作办公室1.0%。(二)项目组使用经费为总经费的88%。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交通费、绩效、误餐费等。其中,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交通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误餐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绩效不超过总经费的40%。第十三条项目研究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一)10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二)10000~15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三)15000~2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四)20000~5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校长审批。(五)50000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主任、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第十四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