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法期末论文-从柯震东被捕事件谈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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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法期末论文——从柯震东被捕事件浅谈法治与人治日期:2014.12.25摘要2014年8月14日,经群众举报,北京警方在东城区将艺人房祖名、柯震东、常一娇和Rob(那英北京夜店“VICSClub”的经理[1])等涉毒人员查获,现场在房祖名住所缴获毒品大麻100余克,房祖名、柯震东对吸食大麻供认不讳。柯震东吸毒被捕事件一度成为了我们日常交流的热点话题,这一事件不仅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炸开了锅,就连台湾媒体都震动了。但他们关注的并不是“吸毒”,而是基于“人权”上。这篇文章因台湾人批“中国司法概念根本停留在人治的古代”而引起了网民的激烈讨论。问题来源下面是援引一篇台湾媒体的文章,来自「记者张文川、项程镇、邹念祖、徐卉、陈炳宏/台北报导」被中国拘留的艺人柯震东,穿囚服泪流满面的「自白影带」昨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中国做法昨遭我国法界、人权人士痛批「侵犯人权,简直是游街示众,司法概念根本停留在人治的古代」。法界批︰游街示众中国践踏人权一手提携柯震东的导演九把刀,看了柯震东的忏悔影片后,痛心发文:「那些画面我一秒钟都无法直视,不寒而慄,泪流满面」,引起网友共鸣,有PTT网友说「看了影片,觉得很恐怖」、「如果他不答应拍这段影片,结局会怎样?」有人嘲讽「中国进步了,至少有打马赛克」。九把刀痛心︰无法直视不寒而慄柯震东事件让许多人目睹中国对人权的践踏,柯震东被抓后,就人间蒸发,与家人、经纪公司完全失联,也没有律师协助,等到在电视上看见他,已是身穿囚衣、痛哭流涕寻求原谅的画面,被如此践踏,令人深觉情何以堪。纪录片导演陈俊志从专业角度剖析央视新闻的画面,他在脸书写著「柯震东失踪六天当中,原来是在东城看守所,被好整以暇的中国检方,妥妥当当架好摄影机,镜位清楚明白。大声痛哭,悔罪吸毒的符合中国当局对吸毒零容忍的主旋律,画面单调冗长,却透露出比昔日政治电影《Z》、《失踪》更肃杀的可怖气氛」。民间司改会执行长高荣志说,中国完全没有三权分立、程序正义、人身自由的概念,「没想到我们海基会竟然说没能帮上忙,我国政府至少应争取保障我国国民的基本法律权益」,他说,「中国行政权独大,在任何民主自由的国家,这种做法是无法想像的」。高荣志说,依中国公安所言,柯震东只是行政不法,没有刑事违法,却要遭受如此屈辱,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台湾人权促进会前会长邱显智,对这一幕感到「不可思议」,他说,公安拍摄自白影带公告周知,等于是公审、游街示众,根本活在古代,公安运用国家权力的威势,使孤立无援的嫌疑人害怕,「柯震东落在人家手里,对外完全失联,可能不得不答应拍摄影片」。邱显智说,在台湾,嫌犯被捕后有行使缄默权、通知家人与辩护律师(或法扶义务律师)到场等权利,检警只能留置廿四小时,即使是违反行政罚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也须由法官裁定拘留天数,而中国是公安说了算,比法官还大。个人观点上面是文章原文,和看完这篇文章的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一样,我对对岸朋友的言论感到莫名其妙,或许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如果我们不是长期受法律工具主义阶级镇压机器这样的观念影响,以为法律深不可测威不可近,而是都愿意成为“法律爱好者”,相信“法乃善与正义的艺术”,活生生地存在于普通人生活之中的话,所谓“程序正义”不过是切分蛋糕的技术,也许就不至于对对岸朋友的言论莫名惊诧了。“法盲”,其实是一个伪概念,不知道具体法律条文,不等于不懂得法治精神。”而我是这样认为的,当今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都倡导着民主与法治。而作为法治对面的人治,似乎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角,只有在对法治歌功颂德的时候,才会被拿出来作为反衬。所以当我们大多数人面对台湾媒体说出这样的话的时候,不免会有莫名其妙的感觉。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简单来说,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的实质是人的思想,用思想来统治,思想高于人。人治用人的意志来统治,在社会中建立等级制度,一层一层去统治。法制是文明的开始。英国在1215年就有了《大英宪章》,1265年建立了议会。之后有了一些对皇权和法权谁大的争议,最终争论的结果终于,法权超过了王权,施行了彻底的法制。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施行过法制,法从来都由统治者制定,并用来管制人民。直到今天也没有实现宪政,表面上是法制,实际上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可以被随意解释,可以被侵犯,总有某些人,法权并不凌驾于他们之上。人治的社会是野蛮的,最终必须过渡到法制才能步入文明。上面所说的是现在可以被接受的观点,但是,我对这些有不同的认识。首先,作为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都追求着这样一种“治”或者说“善治”的状态——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似乎一切美好的词都是为这样状态下的社会而生的。然而我们对于人治的理解,却似乎和这些美好的词语都毫无关系。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但历史上既有黑暗的纳粹统治,苏格拉底之死,又有大唐盛世和罗马帝国。既然人治与法治同样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为何不是各有千秋、优劣互补的呢?是什么因素导致人治在作为治国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在目前对法治与人治的对比评价中,我们不难看出,看似通顺的逻辑,却有着深深地傲慢与偏见。一般认为,法治带来民主,人治招致腐败。但毕竟法有优劣,人有良恶。对于那些劣法横行的时代,我们并不承认其法治。其道理在于,我们认为法治中的“法”,应当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良法”应当是法治之“法”的应有之义。同样,那么对于那些昏君当道的时期,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批判无能、昏庸的统治者的所谓的“人治”呢?因为按照同样的逻辑,这些也不算是人治。失败的法治与失败的人治中,它们的“最高权威”都受到另外一些因素腐坏而改变,进而丧失了公平正义的本性。我们之所以觉得法治无上光辉,而人治暗无天日,是因为我们拿着好的、优秀的法治与那些坏的、劣等的人治作比较。我们所认为的带来民主的“法治”,是附带了——良法是法,恶法非法——这一价值判断前提的,而我们所认为招致腐败的“人治”,却是最为原生态,没有附加任何价值判断的“朴素的人治”。我们将去糟取精的优良之“法治”,与混沌如初的朴素之“人治”做比,结果不言自明。以己之长搏人之短而笑之,此非傲慢何?既窥微妙不思反弃且唾之,此非偏见何?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定义中,倘若是包含价值判断,那么二者都应当拥有一个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过程。那么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贤人之治”。良法能够做到公平正义,那么贤人也能实现公平正义。良法能够让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杜绝犯罪和腐败,那么贤人为何又不能让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杜绝犯罪和腐败?如此说来,法治人治,别无二致,仅仅是实现“治”这一状态的手段不同罢了。人治之所以走向法治,是因为似乎人治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且被治理者愚昧无知。这两个方面落脚点其实是一致的。如果被治理者也拥有与治理者相同的知识和理性,那么被治理者破除愚昧无知,不确定性也无从谈起。最终“贤人之治”变成了“全民皆贤之治”,在“全民皆贤”的社会环境下,似乎由谁来具体指定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手段都无关紧要了。因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拥有所有的知识,在相同情况下做出的判断也别无二致。这个时候,人才成为了最为自由,最为完整的人。这也正是人治所追求的——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善”的最终结果。换个角度思考,抑制自身“恶”与追求自身“善”本来就是相辅相成,追求“至善”是目标,而抑制“恶”只是还未达到“至善”之前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同时也是在追求“至善”。由此看来,区分人治与法治似乎意义又不大。所谓的人治必然走向所谓的法治,而法治发展到最所有人都成为最自由、最完整的人的时候,又回到了所谓人治——“全民皆贤,无有不治”。参考论文:[1]温晓莉:《人治向法治敞亮的辩证法——柏拉图“哲王治国”思想与法治的关系》,载《法学》2007年第10期,第60页。[2]知乎法治与人治究竟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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