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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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第一章绪言1.1选题依据——从大学生村官辜某贪腐一案说起据2012年04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时任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新民乡藕堰村支部副书记的大学生村官辜晓明在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主管填写丈量数据、记录房屋附着物、绘制房屋平面图、制作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辜晓明利用其在土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之便,帮助亲朋好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伙同他人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82万元之多,辜晓明从中获得12万元的“好处费”。2011年11月28日,四川省简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辜晓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这是大学生村官走上贪污腐败的极端案例。该案例一方面给数以万计正在大学生村官岗位上的大学生群体敲响了法制警钟,另一方面也给正在各高等院校中求学深造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及法律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到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形成并深入人心。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之一,其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全民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法律修养教育。因此,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法治国家,法律应当成为国民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判断标准[2]。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一方面,既是落实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开展,同时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既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树立宪政与法治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群众基础。笔者通过长时间研究大学生群体中违纪、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与法律修养势在必行。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国内研究现状笔者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检索项选择“题目”,查得从2000年至今,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文章为30余篇。其中多数为期刊学术论文,硕士论文仅为2篇,博士论文数量为零。另外,以学术专著为例,笔者查得从1995年至今出版的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学术专著至今尚未面世。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词语的著作多为大学教材教辅用书,且大部分教材教辅用书根据《关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要求编写而成。如:陈雁、郑小明等编《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钟奇江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养成指导用书》。除此之外,作为高职院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指定用书——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编《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推荐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综上所述,国内学者较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也较少。目前学者研究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多数学者均看到了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不足。如,孙聚团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部分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内涵认识不够准确,同时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如,2.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可有可无,3.3%的大学生认为学不学法不重要,3.4%的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学法就没什么用等等[3]。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足,安克杰在《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缺陷、成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1、法律意识滞后;2、权利和义务错位;3、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脱节[4]。第二,学者大都认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的素质培养非常具有时代必要性。如,周金恋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及其培养刍议》一文中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以及对外改革开放的需要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必要性。第三,学者均认识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以及长期性,并且都不同途径创新了大学生法律的培育工作,如唐华生、何霖在《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全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完成[5]。目前学者之间研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研究切入点不同,多数学者直接从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出发,如梁建在《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研究》一文中对法律素质的内涵、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作了阐释;有学者从法律信仰出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展开研究,如邝良锋在《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这一硕士论文中,从法律信仰的含义特征、法律信仰的意义展开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其培养进行研究。还有的学者从比较法的研究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进行研究,如尹超在《英美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这一硕士论文中,从英国和美国法律教育具有的实践性职业教育这一教育传统出发,对比我国当前高校法律教育体制,然后提出英美法律教育对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改革的借鉴之处。第二,学者对“法律素质”这一概念的内涵认识不一。如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的概念应当从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6],这两个层面进行界定。吴东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研究》这一硕士论文中认为,法律素质是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总称。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涵盖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行为、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五个方面。陈红在文章《公民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建设》一文中则认为法律素质囊括九个方面:其中主要是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评判等。韩世强,陈秀君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探索》一文中将法律素质界定为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由于学者理论视角不同,导致学界研究分歧交大;并且在我国思想政治理论界,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比较研究以及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举措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大学生法律素质”仅存在理论介绍层面。总体而言,在应然层面,学界对我国有必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基本达成共识。但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途径与培育方法,此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1.2.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鲜有学者就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相关研究。国外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之中或者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研究范畴之中。并且,国外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研究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一般而言,西方学者一般都不倾向于单纯枯燥式研究方法来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大都倾向于结合社会现实的角度对法律素质进行考察。据笔者查阅得出,国外的相关研究范畴涵盖民众与法律文化、法律信仰和法律感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在论述法律文化时,强调民众要法律制度有充分的了解[7]。在论述国民法律信仰时,强调国民对法律应当持有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并认为这种信念是指法律更多体现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8]。在论述法律感情时,强调国民在主要法律权利应当具备健康的对法律的感情[9]。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方面,国外高等教育学中主要存在实用主义以及人本主义两大教育模式,这两大教育模式在教育目标、原则、具体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杜威是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单纯的填鸭式教育方法无助于学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难以培养高水平的法律素质;真正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途径就是付诸实践,让大学生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以增加法律知识,加深其对法律认同,树立法律至上思想,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代表人物为马斯洛、罗杰斯。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显著特征就是以学生为教育中心展开一系列的法律教育以提高其法律修养。故,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理论以及相关实践都已相当完备。1.3研究价值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发展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民众的宪法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素质的高低。大学生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因为大学生作为一国高学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力得以迅猛发展的主体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重大研究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就理论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创新与法治。近年来我国学者加强了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且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从整体上看,我国学者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研究还不够丰富和深刻,特别是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学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以及教学资源的匮乏之论述上,而且也缺少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分析。在相应的对策方面,也显得不够全面,常常只重视某几个环节,未能构建系统的教育方法与对策。本文把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受教育主体进行法律教育的现状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论进行研究,这丰富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也创新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范畴。其二,就实践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系统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目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改进与完善。直接体现在,通过完善《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信仰,最终成为符合全球一体化之下所要求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此外,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系统的研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让大学生能够明理守法,有利于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4研究方法第一,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把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准则,并以此作为处理社会问题和制定对策的依据,探讨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的分析和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的研究,并对如何提高法律素质这一理论主线进行整理和归纳,分析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础理论,为后文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路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通过对教育对象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相关教育理论命题。学界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路径方案甚多,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构成要素的实质内容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较少。故,民众认识到这一教育现象的存在以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此问题进行细密的实证研究并推理出实践中的共性原理将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案的理论研究消除障碍。第三,调查统计法。笔者根据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利用本校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中国知网等多种数据库资源,搜集与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文献资料。笔者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梳理,既熟知了当前的研究现状,同时吸取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大学生通识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路径构建提供有益的先进经验。第四,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定性分析之上,再结合我国近年来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笔者认为将两者紧密结合能更准确地反映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在此基础上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路径设计。1.5研究思路本文从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紧迫性以及法治理论为研究出发点,首先阐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容,然后立足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深层次剖析我国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同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了积极探索,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必要性以及探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以期提高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第一章为绪论。笔者首先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然后阐述了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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