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完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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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小金库”治理培训课件攸县会计人员2012年度继续教育2020/1/32一、案例导读二、“小金库”定义三、“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四、“小金库”的存放方式五、“小金库”的私设方式六、小金库特点七、“小金库”的危害八、“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2020/1/33一、案例导读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法院获悉,原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石龙支行行长黄东照和原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常平支行行长黄志枢,在担任石龙支行正副行长期间,利用“小金库”资金买卖股票赚钱,三次提取单位买卖股票的收益共计人民币420万元现金进行私分。日前,法院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黄东照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黄志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返回2020/1/34二、小金库定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2020/1/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返回2020/1/36三、“小金库”的认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唯一的标准是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20/1/37“小金库”认定的具体标准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项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会计账簿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返回2020/1/38四、“小金库”的存放方式(一)现金形态1、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2、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3、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4、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2020/1/39(二)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2020/1/310(三)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2020/1/311(四)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2020/1/312(五)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返回2020/1/313五、“小金库”的私设方式1).“瞒天过海”。以一些貌似正常的日常业务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如虚报冒领工资或与外单位人员串通,以假票据虚列或多列劳务费、办公费、装修费等支出,将款项转移到账外,套取现金。2020/1/3142).“趁火打劫”。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权力部门利用违法违规者心虚的心理,随意收费,账外列支。如某执法部门除收取规定罚款外,额外收取数量不等的所谓保证金,直接进入单位食堂账,用于单位发放奖金、福利2020/1/3153).“暗渡陈仓”。掌管资金的主管部门借下拨资金之名,行假拨真用之实。如某些主管部门在下拨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同时,连同不正当的福利等违规支出也一起拨给下属单位,供主管部门账外发放福利等。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2020/1/3164).“李代桃僵”。利用替代手法搞“掉包”计,以达到截留收入的目的。如某单位将位于闹市区的一个店铺出租,实际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为年租金27万元,该单位为达到截留收入的目的,又重新弄了一份年租金为20万元的假合同,将差额部分转入账外。2020/1/3175).“顺手牵羊”。搞权钱交易,以权力兑换实惠,变相设置“小金库”。如某执法单位在对一些违法单位进行罚款时,为了本单位利益,要求这些违法单位将罚没收入以咨询费名义转入其下属单位,供该单位账外开支福利费和招待费等。2020/1/3186).“借尸还魂”。改头换面,利用职权以“赞助费”、“捐赠款”、“培训费”名义变相收费,置于账外。如某学校在开学收费时,对跨地段的学生,除收取了借读费外,还要求每位借读学生“自愿”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赞助费。这些收费不在学校财务账上反映,而是存入私自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全校教职员工的奖金、福利开支。2020/1/3197).“偷梁换柱”。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或在发票、票据上做文章,截留、隐匿收入。具体手段有:一是将生产经营、劳务服务收入不入账;二是将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和存货变卖和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不入账;三是对收回的已核销呆、坏账收入不按规定入单位财务账;四是将罚没款、佣金、回扣等非营业性收入和投资收益账外列支。2020/1/3208).“一箭双雕”。以收抵支,账外循环,用于“互惠互利”。如某机关将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开办酒店,年应收租赁费20余万元,而该单位每年的招待费用也需要几十万元,双方于是达成协议:收支相抵,年终结算。这样,双方既隐瞒了收入,少缴了税金,出租方还因此减少了招待费支出,加强了“廉政建设”,真可谓“一箭双雕”。返回2020/1/321六、小金库特点(一)“小金库”的普遍性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时机构也有。不少单位是“两本帐”、“多本帐”,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帐或入“另册”,脱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缴经费;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2020/1/322(二)“小金库”的分散性、多样性有的单位(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将单位内部划小核算单位,通过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把本应该作为单位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资金,分散核算,以多本帐作掩盖,借此逃避监督;有的是投李报桃,把经费以合法名义拨到所属单位,公私不分,“小金库”成了小集体或某些个人的钱包。2020/1/323(三)“小金库”手段的隐蔽性“小金库”是帐外帐,有的只有单位(部门)领导或少数几个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诡秘性特点。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上级在检查时不易抓住把柄,待某项专门检查结束后,这部分资金又成了单位(部门)名副其实的“小金库”。2020/1/324(四)“小金库”使用的挥霍性由于“小金库”的黑户口身份,出了问题难以查证,致使收支自由,随意性很大。一些单位请客送礼、讲排场、比豪华、摆阔气,一些干部出入高消费场所,沉湎“酒绿灯红”,有的数额较大的行贿受贿,挥霍的金钱,大都来源于“小金库”。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也多与“小金库”相关联。返回2020/1/325七、“小金库”的危害1)、违纪违法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小金库”虽小,但其危害性却不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小金库”不仅为少数领导者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往成为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导致某些部门单位腐败问题层出不穷。2020/1/3262)、国有资产流失现在“小金库”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小金库”的数额已上十几万、百万,甚至上千万,“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对企业各种收入的截留或转移,国有企业存在的“小金库”致使企业效益缩水,这给国家财产和集体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020/1/3273)、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搞“小金库”违规。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致使出现“两本帐”、“多本帐”,甚至假帐,“小金库”的资金游离在财务、审计监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甚至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对成本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返回2020/1/328(一)“小金库”处罚方式1.处理:纠正和制止措施,包括财政.财务.会计.税务等处理方式。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名誉的惩罚。3.党纪政纪处分:纪律惩戒措施4.组织处理: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5.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2020/1/3291.自查从宽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2)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处理。(3)必须通过自查自纠报告和报表上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上报的问题算做主动交代和配合检查。(二)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2020/1/3302.被查从严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3.严惩顶风违纪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处理。2020/1/331自2009年4月以来,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发现“小金库”24877个,涉及金额122.42亿元,全国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受到行政处罚842人,组织处理413人,党纪政纪处分13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22人。2020/1/332(三)“小金库”相关的法律法规1、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法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2020/1/333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20/1/3342、“小金库”的行政处分法规(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2020/1/335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偷逃税款、私分、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2020/1/336(四)举报人奖励政策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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