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法规与就业协议和合同-江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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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与就业协议和合同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唐军国制一、就业政策法规的重要作用少走弯路,提高就业成功率维护权利,确保就业公正性二、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什么是报到证,它有什么作用?报到证主要用于毕业生落户、转档、到单位报到。除继续升学以外所有毕业生均须在离校前到学院学工组领取,并凭此证在有效期内到单位报到。此政委教育部统一印制,湖北省教育厅毕办审核盖章。二、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什么是户口迁移证,它有什么作用?户口迁移证主要用于转迁毕业生户口。除在本校继续升学以外所有毕业生均须在离校之前到学院学工组领取,并凭报到证在有效期内到单位报到和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如果没有在有效期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意味着你没有固定户籍。二、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毕业档案如何转寄?档案同意由学校整理,并由档案馆按就业方案中的地址通过机要局统一投递。二、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什么是户口托管,它有什么作用?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解决户档或暂没有落实单位,但又不希望户档回高考生源地的同学,可以向学校申请将户档托管在相关人才服务机构。三、毕业的八种方式升学定向就业出国国家项目正式就业灵活就业不就业待就业四、就业协议案例分析: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当天,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签订,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它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它是教育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四、就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补充协议;四、就业协议协议订立的步骤:第一步:要约第二步:承诺四、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四、就业协议无效协议: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四、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四、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解除: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四、就业协议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四、就业协议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竟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四、就业协议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五、劳动合同案例分析:2004年12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学应届毕业生凌云(化名)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合同。2005年7月10日,凌云(化名)到天津该院报到并开始正常工作,2005年7月底,凌云(化名)参加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的体检,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凌云(化名)乙肝五项显示为小三阳,肝功能正常。体检之后,被告就以原告有传染性为由对原告进行了隔离用餐和要求隔离住宿。2005年8月,单位又做出了解除协议、将凌云退回学校的决定。凌云(化名)到天津传染病医院详细咨询传染病学专家后了解到自己仅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非乙肝病人。五、劳动合同凌云(化名)又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南最大的医院)检查并咨询专家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自己仅仅只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专家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只是不适合饮食和婴幼保健两种工作。传播方式也是血液和母婴传播方式,正常吃饭等生活工作接触都不会传染。凌云(化名)也联系到四川大学的法学院教授伍长康教授并和他探讨了这个问题。伍教授指出: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根本就不是严重的疾病,并不能成为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解约的理由。但凌云与用人单位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多次交涉,对方依然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合同。五、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六、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于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六、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六、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六、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六、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只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来处理。七、求职路上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一)试用期的困惑小李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一家甚合心意的公司,原本满心欢喜地以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自己就可以踏实了。孰知,事情并不是像小李想象得那样简单,公司提出必须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期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无独有偶,王华也正遭遇这样的困惑,她毕业于四川的一所高校,已成功地应聘了北京的一所民办高校。该学校对她讲,下学期就可以来上课,但聘用合同要到秋季才统一办理。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专家评析: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所选择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应当明确,试用期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在入职之日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保险的陷阱受聘于一家外企的林飞,在该公司工作快一年了,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上社会保险,询问公司相关的负责人,却得到外企公司都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的答复。林飞就纳闷了.他一朋友也在外企工作,人家的公司就给上了社会保险,自己所在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更有甚者,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规避参加社会保险。刘勇月收入2000元,公司与他协商,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每月发给他200元作为社会保险费,这样做到底是有利于劳动者呢,还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主要有哪些,应该如何缴纳呢?(三)此合同非彼合同多数求职应聘者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稳妥了,殊不知自己签的有可能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王恒前段时间去一家知名外企公司应聘,公司决定录用他。但签合同的时候,他发现合同中的甲方不是这家公司,而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外企公司说这个没什么影响,现在大公司都这样做.因为底层员工太多,需要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帮助管理。王恒听别人说这是劳务派遣,签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呢,对王恒又有什么影响呢?专家评析:简单而言,劳务派遣是指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这样,在规范化的劳务派遣中,存在三个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建立的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要派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指挥与劳务提供的关系。(四)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华峰是北京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打算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他必须在公司服务五年,如提前离职须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还约定在离职后十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种约定合理吗?还有另外的一种情况,小高和他现在的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干了8个月后小高想换个工作,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并没有明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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