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體系與總體經濟活動第四章金融中介及金融體系資金融通—資金的借貸缺錢時怎麼辦?不是靠自己,再不然就是靠別人,因此資金融通可分為下列兩種方式:(一)內部融通(internalfinancing):由個人先前的剩餘(儲蓄)來支應(二)外部融通(externalfinancing):尋求本人以外的資金提供,如親友或金融機構,又可分為直接外部融通(directexternalfinancing)、間接外部融通(indirectexternalfinancing)。內部融通金額往往相當有限,故外部融通為資金融通的最常運用管道直接外部融通企業(business)資金需求者(netborrowers)家計單位(households)資金供給者(netsavers)資金資產直接外部融通之困擾(一)1.提高融資成本:資金的供需雙方於撮合交易訊息上較無效率,有較大的花費,使融資成本提高。2.增加融資風險:資金供給者未必具有確實評估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專業徵信技能,面臨被倒帳的風險較高,因此會向借款人要求較高的利息或報酬率以補償其風險(稱為風險貼水),此時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亦相對增加3.資金流動性低:借款人在資金融通時所提供用於還款保證的資產,其變現性往往較差(如借據),為了補償資金出借者資金借貸後所造成的資金效率降低的風險,借款人因此需補貼流動性貼水予資金出借人;周轉率較低的擔保資產會有較高的流動性貼水,而流動性貼水亦造成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增加。直接外部融通之困擾(二)4.融資條件的差距: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對資金融通的期間與融通價格多呈現對立或衝突的立場,因此,若要交易得以成立,往往需要雙方經折衝後對融通的期限與價格取得共識後才能順利進行。5.資本累積不易:企業若循直接外部融通方式籌措資金,往往需求助多人且往往所取得之融通金額有限,不敷企業營運週轉所需。從上述說明,我們可以瞭解到,直接外部融通的方式或許可以幫助資金需求者取得所需的資金融通,但交易的對方難尋且資金融通成本居高不下。間接外部融通(一)間接外部融通:間接外部融通可區分為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兩部分。直接金融(directfinancing):直接金融係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司債、股票以取得資金,並透過市場經紀商(brokers)撮合資金供需雙方並完成資金交易的功能。例如票券商、證券商等。直接金融具有以下之優點:(1)定價透明化且公開化:經紀商會先行針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做專業評估,加上市場資金供需現況訂定合理金融商品價格。(2)訊息流通化:經紀商的存在可使資金交易的資訊容易取得,提升資金流通的交易。(3)資金效率化:專業經紀商扮演資金交易撮合的角色,使未到期的交易憑證可以提前變現轉讓,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間接外部融通(二)間接金融(indirectfinancing):係銀行等金融機構吸收大眾的存款資金,再將資金融通給借款人的方式。資金需求者之籌資方式應利用直接金融或間接金融取得資金,則需考慮以下條件1.本身之債信條件:欲利用直接金融方式融通資金者,需具有相當債信條件才能在市場上直接籌資,基本上多為上市、櫃企業所運用,至於剩餘為數龐大的中小企業或個人,多採間接金融方式籌措資金2.資金滿足之效率(即籌資之速度):當市場景氣低迷時或利率過低時,會影響到直接金融的籌資速度,而此時間接金融往往成為較快速的籌資管道。3.成本之花費:一般而言,直接金融的資金價格(利率)較易受到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波動而影響,而間接金融受波動影響的幅度較低。資金交易的運作過程非貨幣機構資金資金資金資金資金資金原始證券原始證券原始證券原始證券有餘單位赤字單位貨幣機構貨幣性間接證券非貨幣性間接證券經紀商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之比較我國直接金融與間金融的比較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為資金融通單位,藉其本身的信用發行債務憑證(間接證券),而依其發行的債務憑證不同及所受法令規範管理的不同,可分為下列兩類型的機構1.貨幣機構(monetaryinstitutions):例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所謂貨幣性債務憑證(間接證券)(monetaryindirectsecurities),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發行。2.非貨幣機構(non-monetaryinstitutions):例如,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所謂非貨幣性債務憑證(間接證券)(non-monetaryindirectsecurities),是指非存款型式的契約性負債,例如保險單的簽發。金融中介之功能金融中介之功能其一是使交易訊息更為流通、其二是風險的分攤、其三是流動性的提高。透過金融中介及其所發揮之功能,能有效解決直接外部金融所產生的融資困擾。以下五點說明:1.降低融資成本2.降低融資風險3.提高資金流動性4.承辦長期融資5.促進證券多樣化金融反中介(financialdisintermediation)這是指資金交易者以直接金融取代間接金融的狀況。通常,這種情況會在間接金融之風險提高或使資金供給者獲利減少時出現。例如,當銀行發生多起擠兌或存款利率大幅下跌時,存款者多會將存款提出作其他投資,如股票或債券操作,以減少資金風險或賺取更大獲利。管制金融機構的理由貨幣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管制之理由1.社會大眾對金融知識的缺乏:主管機關為了防止一般民眾與專業金融機構間的資訊不對稱性會產生道德風險(指訊息較充分的一方,故意作出不當的行為以獲取更多的好處),因此主管機關需建構穩健的金融體系,保障社會大眾資金交易的安全性2.防止經濟力量集中: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方向與範圍加以限制,以防範產業壟斷的情形,避免經濟力量集中過於集中於金融機構3.指導資金運用:引導銀行能配合經濟發展現況,將其所吸收之存款資金合理且廣泛的貸放給各階層的資金需求者,避免基於獲利考量而將產生資金貸放過度集中於高利潤產業的狀況4.控制社會流動性:經由中央銀行來主導社會整體之貨幣數量的控制,以維持貨幣價值的穩定性,並滿足經濟發展對資金動能的需求我國金融體系我國金融體系:採取雙軌運作金融體系(dualismfinancialsystem),即正式與非正式(如民間互助會、融資性租賃公司等)同時存在。台灣地區之金融體系台灣地區之金融體系(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