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一、基本概念1.大气污染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2、大气污染源一个能够释放污染物到大气中的装置(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称大气污染源(排放源)。3.大气污染源分类按污染物的产生来源分为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人为污染源又分为工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源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可分为点源、线源、面源和体源。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面源:在一定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线源: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点源:通过某种装置基准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4、大气污染物污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称为大气污染物。常规污染物指GB3095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SO2)、颗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指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15μm的污染物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5.环境空气敏感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6、简单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7、复杂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8、长期气象条件一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五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二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三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9、复杂风场指评价范围内存在局地风速、风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风场。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风场或局地环流,如海边、山谷、城市等地带会形成海陆风、山谷风、城市热岛环流等。10、非正常排放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用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1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民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二、常用大气环境评价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其中规定了10类污染物:SO2,TSP(总悬浮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NOX,NO2,CO,O3,Pb,B[a]P(苯并[a]芘),F。标准分三级,核心是对人的影响程度:一级:不影响二级:不伤害三级:不中毒(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一般新工业区是二类区)(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指标体系●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行业性排放标准与本标准不交叉执行(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前)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分为二、三级。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3)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