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基本概念(PDF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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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市場基本概念授課教師:韓千山金融市場定義:包括金融機構及其這些機構賴以進行各項業務的金融工具,是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的資金融通場所。金融市場的功能:1.降低交易成本2.提供金融資訊3.促進經濟效率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比較可貸資金可貸資金中介型金融機構非中介型金融機構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資金資金間接金融直接金融意義資金需求者透過金融中介,如銀行、保險公司以建立借貸契約方式進行融通資金需求者以發行股票、債券等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出售給資金供給者作為金融性資產,以換取所需資金投資人風險承擔較低(只有銀行倒帳風險)較高(發行公司可能倒帳)投資人的利息收入較低較高中介機構角色自營(銀行)經紀(券商)貸款人訊息不揭露給投資人充分揭露中介機構銀行、保險、共同基金票券公司、綜合證券商直接金融市場快速成長,在1991年時,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市場佔有率分別為10.81%與89.19%,至2000年時,已變成24.37%與75.63%。主要原因有:(1)利率持續走低,企業發行債與票券成本降低。(2)直接金融訂價較有彈性(3)透過直接金融,企業可以籌措長期與大量資金。(4)次級市場熱絡帶動初級市場發展(5)直接今仍可針對個別客戶而量身定作,根據財務狀況、資金用途來發行對自己有利之商品。(6)直接金融參與者快速增加(7)信用評等制度發達(8)稅負因素資金供給者家計部門企業部門政府部門資金需給者家計部門企業部門政府部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綜合證券商2直接金融市場的分類與結構(一)資本市場v.s.貨幣市場市場類別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意義提供長期(1年期以上)金融工具的交易場所提供1年期以下金融工具的交易場所功能促進資本形成、提升經營效率、達成金融政策短期資金供需調節、短期利率參考指標、資金調度良好工具、市場操作穩定金融交易方式在店頭市場上與集中市場交易在店頭市場上交易工具股票、公債、公司債、建設公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由於商品期限不同,資本與貨幣兩個市場與總體經濟關聯度也不同。就總體經濟的產出、國民所得、投資、儲蓄等實物而言,資本市場比貨幣市場的關係更加密切。就央行來說,貨幣政策大多透過貨幣市場來影響利率的走勢與貨幣總數的控制,故貨幣市場比資本市場更加密切。(二)股權市場v.s.債權市場股權市場即股票市場,就是買賣公司股票的場所。公司出讓經營權給投資人,而投資人為股東,領取股息。當公司倒閉時,股東分配剩餘的價值。債權市場包括公債、公司債與商業本票的市場。投資人購買債券擁有的是債權,在期限內領取固定利息,到期時領回本金。當公司倒閉時,債權人有優先被清償的權利。1990年以前,台灣債券市場並不發達,債券交易僅佔資本市場交易比重7.75%,遠不及股票交易之92.25%。1991年以後由於(1)政府推動六年國建,大量發行公債。(2)投資理財觀念改變。(3)附買(賣)回交易興起。(4)債券等殖自動成交系統實施,提高交易效率。上述諸多因素,使得債券交易日趨熱絡,佔資本市場比重逐漸提高,近年來已經超過股票交易金額。(三)初級市場v.s.次級市場初級市場(primarymarket)是有價證券第一次發行的市場,又稱為發行市場。當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時,稱為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publicofferings,IPO),該公司稱為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必須找一家綜合券商承銷(underwrite)其股票上市。券商根據該公司過去三年的業績、主要產品潛能與會計師簽證報表,替公司股票擬定一個合理價格,稱為承銷價。另外,有些公司為了擴充生產規模,再發行新股票向社會大眾籌資,為現金增資(seasonedequityofferings),也屬於初級市場活動範圍。次級市場(secondarymarket)是指有價證券上市以後,所有交易進行的地方,又稱為流通市場。次級市場的證券價格是經過市場供需來決定,反應出市場對各家公司的最新評價。投資者也能隨時將有價證券在市場中出售,換得現金,去購買其他商品。因此次級市場提供了「流動性」的功能。初級市場和次級市場是相輔相成的,發行市場若不健全,發行證券的品質不好,或3發行量太少又集中少數人,則難以建立順暢的流通市場。反之,若流通市場交易清淡,投資者需要資金難以變現,則認購新發行的有價證券意願將大為降低,將使發行市場萎縮。(四)集中市場v.s.櫃檯市場次級市場中又可分為集中市場(exchangemarket)與櫃檯市場(over-the-counter,OTC)。集中市場中有價證券在一個集中的交易所(exchange)結算各種交易。集中市場的特色就是產品計價標準化,投資人透過經紀商下單報價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藉由電腦撮合,買賣雙方在下一個交易日互換證券與現金。櫃檯市場又稱為店頭市場,是經過自營商(dealer)來進行買賣,代理商通過與其他代理商的電腦連線,撮合每一筆交易。櫃檯市場允許非標準化商品的買賣,因此議價過程較費時。項目集中市場店頭市場商品是否標準化標準化、一致性非標準化、量身定作交易場所集中交易場所非集中交易場所交易方式集中競價議價或集中競價商品流動性高較低規範有嚴格規範規範較鬆散金融市場發達的條件(1)健全的信用制度(2)透明化的管理規則(3)健全的中央銀行與銀行制度(4)多樣化的交易工具(5)大量的儲蓄供給4台灣地區現行金融體系直接金融機構與間接金融機構之分類間接金融機構:(1)貨幣機構:銀行、基層金融、中央信託局(2)非貨幣機構:郵匯局、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直接金融機構:(1)票券金融公司(2)證券金融公司(3)綜合券商:承銷、經紀、自營、投顧、代客操作金融體系財政部(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業務監督機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依銀行法設置之金融機構依其他法規設置之金融機構外匯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信託投資公司專業銀行儲蓄銀行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本國商業銀行各銀行附設儲蓄部中小企業銀行輸出入銀行土地銀行農業銀行工業銀行交通銀行各銀行附設信託部專設之信託公司境外金融機構合作及基層金融機構郵政儲金機構郵政儲金業匯局漁會信用部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部分銀行附設國際金融業務單位保險機構特種保險一般保險輸出入銀行輸出保險部存款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金融市場專業機構銀行同業拆款中心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債券市場股票市場集中市場店頭市場同業借貸市場短期票券市場同業拆款市場同業短期融通市場外幣拆款市場銀行間市場顧客與銀行間市場5中央銀行: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為領導全國金融機構、控制貨幣及調節資金之最高機構。其功能包括:1.作為銀行的銀行。2.作為政府的銀行。3.控制貨幣供給。4.經營外匯管制。5.監督全國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係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給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其業務有收受支票、活期、定存、短中期放款、票據貼現、投資債券、國內外匯兌、商業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保證、代理收付、代銷證券。儲蓄銀行:係以收受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方式吸收國民儲蓄,供給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專業銀行: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而設立之。包括中小企業銀行、農業銀行、工業銀行、交通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交通銀行係提供開發信用之專業銀行,設立目的旨在發展全國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農民銀行旨在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土地銀行旨在辦理不動產融資、促進資源的開發。輸出入銀行旨在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中小企業銀行旨在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改善生產設備及健全財務結構。1998年以前有台灣趨、台北區、新竹區、台中區、台南區、高雄區、台東區、花蓮區共8家中小企銀,1998年以後,台北區、台中區與新竹區已改制為商業銀行,目前僅剩5家。工業銀行提供生產事業中長期信用,協助我國產業的轉型與升級。目前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與台灣工業銀行兩家。按規定,工業銀行對生產事業中長期授信總餘額,不得少於其授信總餘額的70%。信用合作社:由一群有共同特殊財務目的的成員共同組成的團體,只接受社員的存款並辦理一般消費者貸款。若要接受非社員的存款,須財政部核准。信用合作社主要限制包括:(1)對每一社員有最高放款限制;(2)存放比率不得高於78%;(3)信用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額30%。農漁會信用部:是由各地方農會或漁會在一定條件下,經由省市轉報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附屬信用部門。其業務是辦理組織成員的存放款業務,以協助農、漁業發展為優先。郵政儲金匯業局:主要業務以存簿、定期、劃撥及支票儲金存款為主,其特色在於不准辦理放款業務,能將資金轉存於其他行庫或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之單券及金融債券,可做作為穩定貨幣供給量之工具。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是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以及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之特定目的之投資的金融機構。由於信託法規範信託投資公司僅能從事信託業務,促使其陸續改制為商業銀行,目前僅剩下中聯、亞洲與台灣土地開發三家。國內辦理信託資金可分成兩種性質:(1)指定用途信託基金:客戶依特定目的委託信託公司代為管理及運用的資金,信託公司只收手續費,管理運用裁量權與損益歸於委託人,此為真正的信託。(2)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即全權委由金融機構代為管理運用,為目前信託投資業務的主流,具有保本保息之功能。客戶交資金交給銀行時,並不過問銀行如何使用資金,與定期存款類似。信託基金與定期存款的差異性信託基金定期存款1.利益關係人包括信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種包括銀行與存戶2.業務性質信託委託關係債權債務關係63.收益分配信託基金收益於支付費用、手續費與保證本息後,全部歸信託人所有,但也可分紅給信託公司由銀行支付利息4.資金運用依據信託契約條款辦理由銀行自行營運5.準備金可用央行認可之證券繳付信託基金準備須以現金繳付存款準備金6.憑證發給信託憑證發給存摺或存單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係依危險分散原則,將可能發生之損害,透過保險而由多數人共同承擔,其資金來源為要保人之保險費,資金運用則為存放銀行、購買政府債券、不動產投資及擔保放款等。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人壽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產物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就人壽保險而言,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僅具保障性質而不還本,偏向短期性質。人壽保險則包括生存、死亡與生死合險等類型,兼具儲蓄與保障性質,滿期時須歸還保費及附加保證紅利。下列就年金保險、保障型壽險與養老險三者做比較。年金保險保障型壽險養老險1.性質生存險死亡險生死合險2.功能累積退休基金準備遺族安家基金累積退休基金及準備遺族安家基金3.給付方式分期領回一次領回一次或或分期領回4.核保要求不需要需要需要5.加費或拒保不需要根據核保結果根據核保結果6.保單貸款或解約累積期間可,清償期間不可。投保一年以上即可投保一年以上即可7.保單紅利計算公式由保險公司依其經營績效訂定財政部統一訂定計算公式財政部統一訂定計算公式8.節稅可可可證券商:證券商為從事證券相關業務之金融機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得經營的業務依其種類有承銷、自營與經紀等,內容如下:1.承銷業務:包括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之承銷及上市輔導、財務顧問等,其收益來源有手續費、輔導費、抽籤處理費。2.自營業務:證券商依據本身對股市判斷,形成投資決策,以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並自負盈虧。3.經紀業務: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代替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收取手續費。4.融資融券業務5.債券與期貨證券商種類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綜合證券商設立目的協助上市達到股權分散、證券大眾化投資人之代理與促進證券流通自動調節價格機能,安定市場多樣化服務7業務範圍承銷政府債券、公司債、股票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以自己名義買賣證券經紀、自營、承銷、融資融券、證券投資信託與顧問角色與功能承擔風險,分配銷售,保護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減少交易所內交易人數,提供公平有利交易調節市場供需、穩定股價、防止操縱增加投資人口,提升證券商營運實力,改善市場效率資本額四億二億四億二十億保證金4千萬5千萬1千萬1億證券投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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