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5·23”瞒报事故案讨论时间2014年7月30日16时30分至2014年7月30日17时30分讨论地点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室主持人胡云忠汇报人李方斌记录人周哲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潘海平(局长)、胡云忠(副局长)、曲杰(副局长)、彭念龙(副局长)、雷永胜(工会主席)、李晓斌(综合法规股股长)、李方斌(监察大队大队长)、陈艳娟(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周哲(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讨论内容:1、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5·23”瞒报事故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2、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额定。讨论记录:李方斌汇报案情:2014年5月23上午8时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房建工程项目部外墙装饰组的员工(死者皮艮香,伤者宋庭泽、杨庆华)3人在(4#地块)房建工程8号栋西面4楼外墙顶部脚手架上进行外墙装饰作业时,违规将装满第2页共5页和好外墙灰的灰盆(700斤)吊放在脚手架上,由于灰盆过重脚手架负载过大致使脚手架的扣件破裂,造成扣件破裂部位的脚手架钢管及夹板向内发生倾斜,导致3人(死者皮艮香,伤者宋庭泽、杨庆华)和灰盆从4楼顶部的脚手架夹板上一起往下坠落,当时皮艮香(死者)从4楼顶部坠落到3楼屋内楼面上(9m),杨庆华、宋庭泽(伤者)坠落到4楼与3楼之间的脚手架竹夹板上(4.5m),皮艮香(死者)当场失去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时用工地的车将3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医院宣布皮艮香(死者)死亡,杨庆华(伤者)L1爆裂性骨折在住院治疗中,宋庭泽(伤者)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医院观察3天后已出院休养。直接经济损失达80.39万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组6月18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事故现场照片六张、询问笔录十三份、澧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供的澧县大汉新城“5·23”事故伤人的报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项目部提供的直接经济损失明细表。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和平和该事故项目负责人刘荣政等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各一份。、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项目部赔款给皮艮香(死者)的死亡赔偿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澧县人民医院提供的皮艮香(死者),杨庆华、宋庭泽(伤者)疾病诊断证明书各一份、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第3页共5页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房建工程项目部提供的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证据材料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七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第4页共5页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的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给予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胡云忠: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认为,该案引用法律条款准确,证据确凿,我个人同意其建议。曲杰: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觉得瞒报事故事实存在,要以瞒报事故给予处罚,同意其建议。彭念龙: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个人同意其建议。雷永胜: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觉得处罚依据准确,对瞒报事故的处罚必须执行到位,我个人同意其建议。李晓斌: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个人同意以瞒报事故立案处罚。陈艳娟: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个人同意其建议。周哲:听了李队长的汇报,我个人同意其建议。潘海平: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我原则上同意湖南长大建设第5页共5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5·23”瞒报事故的处理意见。结论性意见:给予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出席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