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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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山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规范统一、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第五条党的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研讨和培训。第六条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要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七条党的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中央、省委文件的网络传输按照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第八条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第九条省委办公厅负责对全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办法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细则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根据秘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四)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七)横隔线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一条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八)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九)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十)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公文如有附件,在文尾标注,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十二)发文机关署名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十三)成文日期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十四)印章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十五)印发传达范围公文发放、传达的范围。一般用于普发性公文。(十六)主题词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后加“Δ”。(十七)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十八)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组成。第十二条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第十三条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一)《中共XX委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二)《中国共产党XX委员会()》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三)《中共xx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XX委办公室(厅)()》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四)《中共XX部文件》、《中共XX部()》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五)《中共XX党组(党委)文件》、《中共XX党组()》、《中共XX党委()》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第十四条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行文应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第十六条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第十七条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厅)的名义。涉及机关工作情况、请示事项类行文,不以机关领导同志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二)报党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党委、政府”;报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党委,主送单位应写“政府并报党委”。主送“党委、政府”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主送“政府并报党委”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办理。(三)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党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联合行文。(四)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党委工作部门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要行文,经党委领导同志审签后,文中可表述“已经X党委负责同志同意”。(五)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第十八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十九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党委各部委应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需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各级党的机关受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时,另以本机关名义行文,不得以转报形式将下级机关的请示上报上级党的机关。第二十条各级党的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第五章公文起草第二十一条起草公文应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四)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第二十二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部门、单位代党的机关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党的机关名义行文时,应先行书面请示党委同意。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书面写明理由、行文依据和会签情况。第二十三条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办公室(厅)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做好公文起草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书写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第六章公文校核第二十五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批之前,应由党的机关办公室(厅)进行校核。党的机关办公室(厅)及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同志保证公文质量。第二十六条公文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确需行文;(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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