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山东省卫生厅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第六条需要实施必须的特殊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第八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第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掌握助产新知识、新技术。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产科医务人员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第十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加强途中监护,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四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等级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第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发生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第十八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指导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㈤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审批第二十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㈡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资格;㈢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㈣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㈡《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㈢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㈣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㈤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第二十三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㈡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㈢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㈣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㈤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㈢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㈣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第二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第二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3年内应当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18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第三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㈠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㈡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㈢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㈠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㈡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㈢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㈠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㈡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㈢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㈠房屋设施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产科检查应与妇科检查床分开,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门诊区设有宣教场所。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无污染源。分娩区应设有: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清洁区:设有待产室,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无菌区:设分娩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地漏。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以上各区要有明显标志。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㈡设备1.分娩区设备1.1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1.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1.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口罩。1.4治疗器械类: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外阴消毒包、窥阴器、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无菌纱布条。抢救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辐射台、给氧面罩、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喉镜。2.医院共用:B超、心电图机、X光机、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成人喉镜、复苏气囊、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具备开展三大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测定血型及肝肾功能检查等条件。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使用。㈢急救基本药品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抗凝剂、呼吸兴奋剂;以上各类药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㈣人员要求具有3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或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院内至少有一名产科主治医师和经过培训具备抢救高危新生儿的医生。㈤产科技术1.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包括正常阴道分娩接生、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