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级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刑法学期末笔记第一讲刑法的一般理论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答:刑法既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刑罚权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3、刑法的保障性,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发挥着“第二道防线”的作用,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打击,让人们遵纪守法,遵守宪法,遵守民法、婚姻法等法律,从而保障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具有保障性。二、刑法的渊源答:刑法的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既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狭义的刑法:统一的刑法典,刑法典就是系统地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编:总则(刑法总论)、第二编:分则(刑法分论)和附则。广义的刑法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婚姻法规定:------构成重婚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和刑法修正案(为了顺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如果对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局部的微调,就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2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四、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俱体包括:(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83月4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3)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刑法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放弃。如犯罪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双重处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4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的理论一、犯罪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答: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二、犯罪客体5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区别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通过犯罪对象侵害到犯罪客体。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观方面答: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1、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四、犯罪主体答:(一)自然人犯罪主体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减弱,即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则应负较轻的刑事责任。2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年龄:已负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负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完全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6(3)酒精中毒与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4)生理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特殊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构成一般情况下指要求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有的犯罪成立,在主体要件上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这种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五、犯罪主观方面答: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故意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第三讲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一、故意犯罪形态概念和特征答:故意犯罪形态包括: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7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1)发生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①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没有过程);②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结果犯;(2)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二、犯罪未遂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备以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非自愿放弃犯罪。三、犯罪中止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总体上讲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它8表明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