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2(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年度计划,制定工程中心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或方案,以主管部门推荐和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工程中心。3第八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4(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技术领域转报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定期审批工程中心。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二)相关业务处(单位)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三)发展计划处汇总相关业务处(单位)的工程中心建设意见,经厅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第十二条相关业务处(单位)代表省科技厅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每个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采取招投标5的方式立项。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6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二十二条成立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国家工程中心的推荐论证和省工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与考评。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7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将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立项。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对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将组织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的程序是:(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验收后,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建议。(三)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单位)组织召开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8(四)发展计划处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厅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第二十八条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整改。第二十九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较差的,限1年内整改。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二)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9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滞后于建设任务书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项目的,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三十四条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或有望成为国家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山东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04〕17号),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各市应建立本级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不低于省建设补助资金的匹配资金。第三十五条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以上产业群、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三十六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网络。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第三十七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10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第三十八条对具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其申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鲁科计字〔2002〕2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