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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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工程造价活动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制定全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工程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2价以及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等有关活动。第三条【分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国家规定,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本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建设工程的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有关费用的组成,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技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第四条【原则要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行业协会】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制定原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变化状况,制定本省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内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3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五)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第七条【批准发布】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制订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实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调查采集、测算整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九条【计价形式及软件管理】工程造价计价分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采用本省统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发、应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经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第十条【企业定额】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编制应高于国家或省计价依据水平的企业计价依据,在企业内部使用。第三章工程计价与确定第十一条【计价活动内容】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二条【确定与控制原则】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5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第十三条【计价要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在建设单位(业主)的负责下,由承担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并按规定报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二)【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需要进行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正概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按规定报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三)【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的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6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通过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在设计概算的范围内进行编制。(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施工条件、清单计价规则及其规定的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五)【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条件,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自主编制确定,但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六)【合同价】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合同约定。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能改变。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七)【工程结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编制阶段结算或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办法、实际完成工程量、批准的工程变更及有效工程造价签证,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后提交至发包人,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确定。施工合同约定有效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文字材料。7(八)【竣工决算】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四条【完成造价文件单位的条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且能满足工程计价要求的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完成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控制。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审核、评估、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第十五条【计价形式】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公平竞争形成,由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法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者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十六条【清单计价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计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的计价,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其他建设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8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项目应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若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一个建设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随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十七条【承包带资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利息计算方法、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十八条【合同约定计价条款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预付工程备料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支付方式;(四)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五)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六)约定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9(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以及其违约责任;(八)与履行合同条款有关的担保及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第十九条【不竞争费用】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3、住房公积金;4、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安全文明施工费;6、税金;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工程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合同计价条款备案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且开工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合同备案后的依法变更或补充协议,发包人应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合同约束】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10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经过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确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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