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鲁经信消字〔2010〕3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07发布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王军民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的预核准程序第十条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预核准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预核准,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划要求;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二)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1、市、县(市、区)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应在1.0公里以上;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驻地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0公里;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低于1.0公里;5、农村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第十二条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第十七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第十八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预核准,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预核准,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预核准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