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水痘监测方案(试行)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aricella-zostervirus,VZV)原发感染引起的发热出疹性疾病,属呼吸道传染病,一般经空气飞沫、接触患者新鲜水疱液或粘膜分泌物的方式传播。全年皆可发病,以冬春季节多见,易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集体单位暴发或流行,呈现感染性强,传播快的特点,严重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目前水痘是卫生部规定报告的其它类传染病,并按照法定传染病的管理要求通过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和管理。水痘患者若无并发症,一般病情较轻,大部分不需就诊或只到村(社区)卫生室或个体诊所等没有连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较低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因此,目前网络直报病例尚不能全面反映水痘发病的实际情况及其危害程度。为逐步建立完善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为依托的水痘常规监测系统,更好地掌握我省水痘发病实际情况,探索流行因素,分析流行规律,预测疫情动态,科学制订预防控制策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监测目的2㈠及时发现和控制水痘暴发疫情;㈡掌握我省水痘发病及并发症发生情况,分析我省水痘的流行病学特征和流行因素,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评价,为制定和调整预防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㈢不断丰富、完善和拓展全省疫苗针对疾病的监测系统,为免疫规划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二、监测内容㈠利用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监测系统,开展水痘病例专病报告;㈡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为依托,对医疗机构诊断为水痘的病例开展监测,对易感人群聚集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展主动监测,并将未纳入疫情网络直报管理的水痘病例补充录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㈢采集部分病例血清标本和病原学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水痘暴发进行实验室确诊并对水痘病毒开展分子生物学监测;㈣开展水痘暴发调查,控制疫情蔓延。三、监测要求㈠监测病例1、临床表现参照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传染病学》(第7版)关于水痘的临床表现为:3⑴潜伏期。10~24天,以14~16天多见。⑵前驱期。婴幼儿常无症状或症状轻微,在出现低热、全身不适的同时已有皮疹出现。年长儿童和成人可有发热、头痛、咽痛、咳嗽、厌食等症状,持续1~2天后出现皮疹。⑶出疹期。皮疹首先见于躯干和头部,以后延及面部及四肢。水痘皮疹呈向心性分布,主要位于躯干,其次为头面部,四肢相对较少。部分病人可能有口腔、眼结膜等粘膜部疱疹。皮疹初为红色斑疹,有瘙痒,后发展为斑丘疹。丘疹基底部呈环形红斑,表面形成水疱,直径3~5mm,单房,疱液由透明几小时后变浑浊,易破溃。约1~2天后疱疹从中心开始干枯、结痂,底部红晕消失,1周左右痂皮脱落愈合,一般不留痕迹。由于皮疹分批连续出现,故同一部位可见不同期皮疹。2、病例定义疑似病例为具备发热、特征性皮疹等症状者,或任何医疗卫生工作者怀疑为水痘的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根据流行病学史、特征性皮疹等症状即可确定,确诊病例需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㈡病例分类1、临床诊断病例。符合疑似病例定义,且有水痘接触史,医务人员诊断为水痘,但缺乏实验室证实的病例。2、实验室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有下列4情况之一者:⑴一个月内未接种过水痘疫苗,血清中水痘带状疱疹IgM抗体检测呈阳性。⑵恢复期血清水痘IgG抗体较急性期呈4倍或4倍以上增高。⑶分离到VZV,或检测到VZV核酸(RT-PCR或real-timePCR)㈢监测方法1、病例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发现水痘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国家有关丙类传染病管理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进行报告。当发现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上水痘暴发时,除进行快速报告外,还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所有水痘临床、实验室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要通过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的同时,还要按照以下要求通过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监测系统进行专门报告。⑴快速报告。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本辖区内水痘暴发疫情后,应立即电话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最快方式5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托幼机构和学校还应同时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快速报告。⑵常规报告。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及发病动态,一旦发现水痘病例,要及时向辖区乡镇防保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疾控机构疫情报告员每月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诊断的水痘病例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报告的水痘病例进行监测,填写《山东省水痘病例报告一览表》(见附表1),并由县级疾控机构录入数据库(从sdmyyf@163.com信箱中下载),市疾控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疾控中心。常规报告实行月报,乡镇防保机构上报至县级疾控机构的时间为每月29日前,县级疾控机构于每月的5日前将数据库上报至市级疾控机构,市级疾控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至省疾控中心。乡镇、县级报表书面资料由当地留存备查。2、病例调查。当一个县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当地疾控机构要按照预警信息处置原则实行现场调查与处置。鉴于全省目前水痘发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要求开展病例个案调查,仅填报《山东省水痘病例报告一览表》(见附表1),并对部分病例开展标本采集工作。3、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医疗单位负责对部分就诊6的水痘病例采集血标本、疱疹水疱液标本,分别完整填写采样单(见附表2、3),并及时通知县级疾控机构取样。对于散发病例,每年以市为单位血清标本合格采集数不少于100份、水疱液标本采集数不少于10份;若散发病例少于100例,血清标本合格采集率应达病例总数的80%以上。对于暴发病例,要采集暴发早期5~10例病例血清标本进行确诊,同时还要采集3~5例病例水疱液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水疱液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24小时内运送至省级实验室,未能24小时内送达的,应置-70℃或以下保存,并于标本采集后7天内送达省级实验室;血清标本送达省级实验室的时间可适当放宽至标本采集后30天内。目前所有水痘实验室检测工作暂由省疾控中心承担,待条件成熟后,血清标本的检测工作将安排在市级疾控中心进行。省疾控中心根据标本收集情况尽快安排检测,并于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市级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县级疾控中心。⑴血标本。在出疹后14天内采集急性期血标本2ml,全血在2-8℃保存,24小时内分离血清(血清量不少于500uL),血清于-20℃保存备检,检测水痘特异性IgM抗体。采集急性期、恢复期血清标本(间隔4周),测定双份血清水痘特异性IgG抗体,恢复期水痘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呈4倍增高,则可诊断为水痘病例。7⑵水疱液。选择患者5-10个充盈度较好的水疱,在无菌条件下用注射器抽取疱液,保存于0.5mL标本保存液中,超低温冻存,并尽快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水痘病毒分离。4、疫情处理原则⑴疫情性质分类。根据我省目前水痘防控工作的需要,暂将疫情性质分为散发疫情、暴发疫情(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散发疫情指水痘病例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确联系,表现为散在发生。暴发疫情暂定义为一周内,同一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确诊水痘病例,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⑵疫情处理①散发疫情。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病例后,校医或集体单位辖区乡镇级防保机构要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病例的调查,填写《山东省水痘病例报告一览表》(附表1),并指导采取可行有效的综合措施,防止疫情传播。②暴发疫情。水痘出现暴发后,即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除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并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和疫情进展予以定级外,县级疾控机构(必要时可在上级疾控机构指导下)还要进行疫情核实,开展暴发调查,填写《山东省水痘病例报告一览表》(附表1),同时采集血清和疱疹水疱液。疾控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病毒学诊断资料尽快对疫情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暴发病例的8分布情况,分析暴发原因,并尽快制定和采取以隔离传染源和保护易感人群为主的综合控制措施。教育部门要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及时隔离治疗病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同时加强晨检,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严防疫情蔓延。县级疾控机构要在暴发处理结束后7天内,将暴发控制一览表(见附表4)和暴发调查报告一并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5、主动监测和主动搜索。每年1~5月及10~12月为水痘高发季节,各乡镇防保机构每旬要深入辖区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辖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县级疾控机构监测人员每旬要到辖区内各乡镇及以上医院、重点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主动监测;全年其余时间,乡镇防保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每月不少于一次到以上相关机构开展主动监测。各级疫情报告均必须在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病例月报。各级疾控机构每年还要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居民人群、重点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及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开展水痘病例的主动搜索、漏报调查,全面了解和评价水痘监测的工作状况,进一步提高监测质量。6、预测预警。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结合历年疫情、接种率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本地区水痘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控制工作建议。在流行季节,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水9痘疫情进行实时监测,早期识别可能出现的暴发疫情,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四、监测资料的管理与信息交流㈠信息录入和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对监测资料实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县级疾控机构要建立水痘病例数据库,及时将月报资料录入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数据库上报至市级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的10日前上报至省疾控中心(专用电子邮箱为:sdsvzv@163.com)。乡镇、县级报表书面资料由当地留存备查。省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结构,负责每月将各市上传的数据库进行连接,形成省级数据库。㈡监测资料的分析和利用。各级疾控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本辖区内上报的监测资料,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疾控机构报告分析结果。同时,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测报告资料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对各单位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监测资料的分析和利用应包括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病例的流行病学分布、流行因素分析以及暴发资料分析等。㈢信息交流与反馈。水痘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做好相关监测资料的定期交流与反馈,不仅对基层制定和实施相应控制策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提高工作质量以及激励基层工10作人员的积极性十分有利。反馈内容应包括本监测系统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比较、病例的流行病学分布、各项检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以及表彰奖励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人员。五、监测评价指标㈠监测报告完整率。每月按照要求递交完整监测报告的县(市、区)在全部县(市、区)中所占的比例要达到100%。㈡监测报告及时率。每月按照要求及时递交完整监测报告的县(市、区)在全部县(市、区)中所占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㈢散发病例血清标本、水疱液标本采集数或率。以市为单位,血清标本合格采集数不少于100份、水疱液标本合格采集数不少于10份;若散发病例少于100例,血清标本合格采集率在80%以上。㈣经实验室确诊的暴发起数。经实验室确诊水痘暴发起数占全部暴发起数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㈤血清标本送检及时率。血清标本于采集后30天内送达的标本在全部标本中所占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㈥省级实验室血清结果及时反馈率。收到血清标本后7日内反馈检测结果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六、各部门职责全省水痘监测系统在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11控机构、相关医疗机构承担,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予以配合。㈠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协调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水痘监测工作,落实相关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㈡疾控机构。省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水痘监测网络,为全省水痘监测工作提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