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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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科学配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资源,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线路经营权涵义与类别】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客运通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权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划分为特类线路、一类线路、二类线路和三类线路。㈠特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快速公交客运(BRT)、电车客运和城市旅游客运线路;㈡一类线路是指在市内四区内或者市内四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㈢二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与区(市)县毗邻之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㈣三类线路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2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对线路类别划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线路经营权期限】特类线路经营期限每期8年,一类、二类和三类线路经营期限每期5年,线路临时经营期限为1年。第五条【线路经营权许可权限】市交通局负责特类、一类、二类线路经营权许可;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类线路经营权许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实施线路经营权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许可条件】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㈠共同要求:⒈以自有或者租赁等形式取得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停车场站,且使用期限不得少于所经营线路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⒉有与经营线路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后上岗;⒊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㈡注册资金要求: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3民币500万元。㈢车辆要求: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相应专用车辆2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2000万元以上),旅游车辆(非双层)技术状况、类型等级等还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Ⅲ标准;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公共汽车2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600万元以上),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Ⅲ标准;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自有符合建设部《城市客车分类别技术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公共汽车10辆以上(或者车辆购置资金300万元以上),车辆排放不低于欧Ⅱ标准。㈣营运资金要求:⒈从事特类线路经营的,自有1000万元以上营运资金;⒉从事一类线路经营的,自有20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⒊从事二类(含二类)以下线路经营的,自有10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线路经营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明;㈢场站设施产权、租赁或者使用证明;㈣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文本;4㈤拟投入线路经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等级、出厂主要技术参数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专用车辆证明、车辆外观数码照片等;㈥已聘用或者拟聘用从业人员的驾驶证、培训考核合格证;㈦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资信证明;㈧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线路客流状况分析、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拟安排发车间隔和首末车时间,以及停回车场、站点、调度室、票价设置方案等;㈨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八条【许可程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前,应当就申请材料中的停回车场、站点、调度室、票价设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举行听证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线路经营申请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服务质量承诺、拟投入车辆等级、营运资金等因素;对申请增加线路经营的,还应当考虑线路经营服务质量评议结果、已经营线路类别等因素。予以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经营者应当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5求。第九条【线路经营许可协议及证件内容】线路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营运线路名称、走向、类别、期限、站点、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票价及投入车辆等级、数量;㈡经营者服务质量承诺;㈢经营者义务;㈣行车作业计划;㈤主管部门职责;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线路经营许可证包括正副两证。正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㈠经营者的基本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㈡营运线路名称、类别、站点;㈢经营许可证号、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副证在正证载明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载明年度服务质量评议记录情况。车辆营运证包括正副两证。正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㈠企业名称、地址、线路名称、途径站点;㈡车辆号牌、车辆等级、座位数、车辆尺寸;㈢营运证号、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副证在正证载明内容基础上,还应当载明违章记录情况。第十条【申请确认线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线路经营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线路经营权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㈠确认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㈡原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件;6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确认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现经营线路名称、走向、类别、站点、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票价及投入车辆类别、数量等基本情况;⒉上一年度线路经营服务、安全管理、遵章守纪等内容的自查报告;⒊确认线路经营权后的服务质量承诺;⒋其他申请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理由。第十一条【确认线路程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线路经营权确认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2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并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营运证;对未达到线路经营条件的,责令经营者在一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不予确认线路经营权。确认的线路经营权期限统一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二条【许可后续监管】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线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对线路经营状况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依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其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运营服务、安全行车、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于当年12月份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处理】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方有资格申请延续经营。7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经营者,除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延长经营期限、申请增加同类别线路经营的优先权。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但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第十四条【许可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路经营权应当予以变更:㈠因城市建设、客流状况、道路通行等发展变化,需实施线网优化而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的;㈡因故中断经营难以恢复的;㈢经营者发生企业重组、合并情况,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全部或者部分线路经营权转让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重组、合并后企业的。根据前款规定变更线路经营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变更线路经营许可证,并在线路经营协议和车辆营运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五条【许可延续】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予以批准:㈠线路经营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㈡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前连续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批准8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线路经营权。注销经营权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终止经营处理】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线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线路经营权注销手续。终止线路经营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临时经营】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企业改制、法律诉讼等正当理由需要临时中止营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符合线路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为其办理临时经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被指定经营者应当服从。临时经营期限届满后,原线路经营者确实难以继续经营,且临时经营线路期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指定经营者办理正式线路经营权手续。临时经营期限不计入线路正式经营期限。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的,依照《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许可证件监制】线路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由市交通局监制。9有关法律法规对线路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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