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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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条款一、附加无过失赔偿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进行合法经营的业务活动时,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导致了游客的人身健康损害,依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无过失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元。二、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一)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狩猎、骑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滑雪、滑板、水上摩托车、跳伞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二)被保险人的义务: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2、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三、附加遗体返回费用给付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主保险合同责任项下的原因死亡后,死亡者遗体处理及遣返所需的费用,在该项下赔偿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额给付保险金。责任限额:中国大陆境内每次事故/每人8000元人民币;中国大陆境外每次事故/每人20000元人民币。四、附加紧急救助责任(SOS代垫款责任)保险本附加险责任是指在旅游意外事故发生后,“SOS”组织开始履行紧急救助和费用代付责任。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主保险合同相应限额的50%。五、附加旅游突发疾病保险(一)保险责任:由旅行社组织或安排的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下列突发性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的急救医疗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游客身故或脱离危险期之后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不负责赔偿。游客在旅行开始前必须处于健康状态,或没有不适合该项旅行的疾病体征。除非另有约定,在海拔超过3000米以上旅行区域发生的各种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突发性脑血管意外;2、突发性心肌梗塞;3、突发性糖尿病危象;4、突发性食物中毒;5、其他能够经县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的、危及生命或造成永久性二级伤残以上后果的突发性疾病。(二)赔偿处理: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被保险人发生了‘突发性疾病’的明确诊断书、急诊病历、医疗诊断证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旅行社出具的事故经过证明材料。除非另有约定,医疗费用和治疗方案的合理标准参照当地社保局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三)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人民币;每人赔偿限额为境内旅游每人2万元人民币,境外游每人5万元人民币。(四)绝对免赔额:中国大陆境内1000元人民币;中国大陆境外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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