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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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06年3月2日,津城建院党[2006]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第三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五条由于升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学院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第六条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三至五次。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教职工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一)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可进行公示),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或进行公示)。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一)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二)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第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育培训机制:启发觉悟阶段(初级教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校教育阶段(集中教育),由院党委统一安排。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院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第十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二)定期做好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两名培养人研究后分别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并签名盖章,支部意见栏填写意见后加盖支部公章,支部没有公章的加盖党总支公章。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应每季度填写一次。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等。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度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第十四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十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支部撰写群众意见的材料中应对公示情况有明确体现。第十五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一)政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外调。外调函由基层支部直接办理。(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四)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第十六条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除口头汇报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自传;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调查相关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政审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其他相关材料。(一)党总支要指派专人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并做好预审记录,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再作决定。(二)直属党支部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审查同意后,要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三)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第十八条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后,发展对象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应将志愿书表内项目和填法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填写《人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一)“入党志愿”一栏,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发展过程,着重表述对党的认识及为什么要入党、入党的态度等问题。在回答为什么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准备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问题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切忌空洞。入党志愿没有标题,不加称谓,正文后边不需要署姓名和时间。(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填写要与身份证一致。“曾用名”指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曾经正式使用过的名字。“贴照片处”必须贴入党申请人的近照。(三)“籍贯”指本人祖居的地方,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如祖居地变化较多,一般应该填写父亲的出生地。具体格式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四)“出生地”指本人出生地。具体格式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五)“学历”是指本人已取得最高学历。在读本科、高职学生应为高中;在读专接本学生应为大学专科;硕士研究生为大学本科;(六)“学位或职称”是指本人已取得的学位或职称,在读本科、高职生应填无;研究生和教职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七)“单位、职务或职业”是指本人现在工作情况。具体格式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级*专业*班学生或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处、室、院、所、中心)*教研室(办公室、科)*(科长、教师等)。(八)“现居住地”是指本人现在居住情况。(九)“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开始,起止年月要衔接。“何地、何部门”要写具体单位全称。“何职务”应写明具体职务。“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过的人,不能填写自己的亲属。(十)“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栏中,学生一般只填写入大学以来,因自己工作、学习表现,受到的院级以上奖励或处分。教职员工一般填写距现在五年之内所受到的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处分。(十一)“家庭主要成员”填写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会关系”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属、朋友。(十二)“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包括不了的问题。(十三)如表上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写“无”,不要划“×”或“/”。(十四)“入党介绍人意见”应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不能只写工作表现,要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两名介绍人应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第十九条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准备工作1.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2.布置会场:悬挂党旗和“×××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会”的会标。3.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二)主要程序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5.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6.大会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8.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发言,谈自己的感想。9.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会议议程。(三)注意事项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第二十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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