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新建改扩建与加固技术导则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教育厅二OO九年六月目录1.总则2.术语3.学校布局、选址与规划4.建筑设计5.建筑色彩6.结构设计7.设备与电气设计8.建筑节能9.现有建筑鉴定与加固10.学校建设管理1总则1.1.1为山西省中、小学校的新建、加固与改扩建提供政策、技术和管理指导,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让群众放心的建筑,推进城乡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导则。1.1.2学校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贯彻下列原则:1.安全牢固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将学校建筑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学校建设质量。2.功能合理原则。结合当前需求和教育长远发展的需要,着力做好优化学校布局,实现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3.防震减灾原则。应综合采取抗震、防火、防洪、抗风雪、防雷击和防地质灾害等防灾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并能结合城市防灾总体规划需要。当学校作为周边地区人们在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场所时,在指标计算上应结合防灾规划要求做出相应调整。4.创建节约型校园原则。遵循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装修标准,避免奢华浪费和高标准建设校舍;采用适合地方特点的环保技术、方法和材料,创建环保型绿色校园。5.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设计,创建出尊重自然、注重地域环境和地形地貌的多样性校园。6.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原则。应注重与学校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市场准入,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尊重勘察、设计及施工的的合理周期,保证校舍用房建设符合建筑质量及学校使用管理要求。1.1.3在新建、加固与改扩建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本导则的规定,还要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1.4中、小学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达到不低于重点设防的抗震防灾标准。2术语2.1.1中小学校指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包括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2.1.2中小学校舍指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3学校布局、选址与规划3.1学校的布局与选址3.1.1学校校址应选在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平坦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3.1.2学校校址应远离污染及潜在污染源,远离危险源、嘈杂的闹市和娱乐场所。3.1.3场地选择时,应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建造在地震危险地段。3.2校园规划3.2.1学校总体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场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4建筑设计4.1学校建筑设计使用年限4.1.1学校建筑应根据预防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设计,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4.2结构形式4.2.1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3层以下的教学楼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的可采用砖木结构,砌体结构谨慎使用。4.2.2可采用抗震、隔振、耗能减震等规范规定的方法,达到耐震的目的。基础隔振时,上部结构的设防烈度可降低1度。4.3建筑层数与总高度4.3.1农村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4.3.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含五层)。4.4耐火等级4.4.1学校建筑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防火标准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建筑不得低于二级,平房建筑不得低于三级,地下建筑为一级。4.5安全疏散4.5.1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4.5.2教学用房疏散距离: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屋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中小学不应大于35m,幼儿园不应大于25m。2.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中小学不应大于22m,幼儿园不应大于20m。4.5.3楼梯间在楼层平台处应设缓冲空间,保证人流疏散通畅。楼梯间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4.5.4砌体结构教学楼不应采用悬挑形式的外廊。4.5.5一般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4.6楼梯4.6.1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m。4.6.2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4.7安全防护构造措施4.7.1建筑物不应采用砖砌女儿墙。4.7.2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不应采用砖砌护栏和普通玻璃护栏。外廊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0mm。4.7.3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4.7.4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4.7.5学校教室出入口不应采用钢制的防盗门4.8建筑外装饰4.8.1应体现校园自身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装修朴素大方,反对追求奢侈豪华;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外维护系统。外墙面应采取防止雨水渗漏的措施。4.8.2外墙宜采用涂料墙面,不应采用贴面砖墙面。4.9建筑内装修4.9.1为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有关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执行。4.9.2建筑物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5建筑色彩5.1设计原则5.1.1学校建筑必须以人为本,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材料、结合周边环境、突出地域特点。校舍色彩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5.1.2中小学校舍建筑色彩应根据学校的性质、学生的年龄阶段采用。要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小学的建筑色彩应是鲜明、欢快、活泼。中学的建筑色彩应是安静、温暖、轻松。5.1.3避免采用可能产生污染的建筑材料。5.2建筑色彩设计内容5.2.1外部墙体指学校建筑裸露在室外的建筑外墙、柱、梁等外立面维护结构的外层装饰部分。5.2.2屋面指校舍屋顶维护结构,主要分为平屋面和坡屋面。5.2.3门窗指校舍外墙上的建筑门、窗及玻璃幕墙等。5.2.4其它建筑构件包括学校建筑外部的雨篷、扶手、栏杆、构架等外部装饰构件。5.3建筑色彩5.3.1中小学建筑色彩根据面积和部位的不同,分为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三类。主色调:占建筑的大面积外表面的部分(75%左右),能反映建筑的功能、体量、形式和用材特征等。辅色调:用色面积(15%左右)小于主色调,起到衬托主色调的配色作用,使主体建筑与城市建筑环境成为有序的色彩环境。点缀色:主要运用在建筑物形象需要加强的部分(10%左右)。5.3.2建筑色彩类别色彩类型主基色辅助色点缀色色1红色系+白色砖红色红色白色亮灰色黄色绿色蓝色等色2多彩的复合色有色彩倾向的冷暖基色白色色3灰色系+亮色灰色白色黄色黄色米黄色绿色蓝色红色粉红色巧克力色色4白色+点缀色白色黄色绿色蓝色等注:小学建筑宜选用色1、色2、色4中学建筑宜选用色2、色3、色46结构设计6.1结构材料6.1.1砌体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6.1.2混凝土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5;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6.1.3钢结构的钢材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6.2地基基础6.2.1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2.2河岸、沟谷地区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1.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建设场区内场地标高。2.是否存在欠固结土、膨胀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和软弱土等地基。3.洪水冲刷、水位涨落对地基的影响及可采取的防护措施。6.3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6.3.1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6.4结构规则性6.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对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按规定采用加强措施,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6.5结构体系6.5.1结构体系应具备足够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6.5.2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6.6结构构件6.6.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6.6.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6.6.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6.6.4钢结构构件应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6.6.5楼、屋盖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体系。砖木结构采用木屋盖体系。6.7砌体结构6.7.1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2.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8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3.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4.楼梯不应采用砖砌栏板。5.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6.楼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均应设构造柱。6.7.2砌体结构外纵墙窗台部位应增设通长圈梁,圈梁高度宜为120mm,增强窗下墙体的抗剪强度。6.7.3砌体结构砖壁柱应设计成组合砖砌体,并且在砖壁柱与翼墙间,每间隔5皮砖,设两根通长拉结筋。6.8钢筋混凝土结构6.8.1混凝土结构中的抗侧力构件均应双向设置。6.8.2三层及以上房屋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8.3多层房屋不应采用板柱框架结构。6.8.4应严格限制框架柱的轴压比,加强箍筋对混凝土的约束。6.8.5应严格按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强锚固的延性原则设计。6.8.6框架柱不宜设计成短柱。6.8.7抗震墙应贯通房屋全高。6.8.8抗震墙洞口应上下对齐。洞口连梁上不应设置楼盖大梁。6.8.9不应采用砌体与框架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6.8.10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