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11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津滨政办发[2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本区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不能公开的项目,相关单位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第四条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及加工、制造、安装、调试、试验、记录等一般辅助、服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2第一节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第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变,培育并形成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界享有良好的声望,长期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至今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领衔完成的科技项目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在本区应用并为本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二)领衔完成的科技项目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在本区应用并为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三)主持过国家、天津市重大项目,具有达到国际先进3或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并在本区实施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近三年每年利税达到5000万元。(四)完成社会公益类成果难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区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区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一般1人,最多2人,可空缺。突出成就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个人以后不再授予。第二节技术发明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九条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获得发明专利。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4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获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5可评为三等奖。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二)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三)中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四)中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区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6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第十九条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做出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技术发明奖。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候选人或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很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7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很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很大,已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大,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创作难度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普及面广,发行量较大,已取得一定的社会8效益,可评为三等奖。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第四节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区外人员或组织”,是指在科技合作中对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区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区外人员或组织。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二十五条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和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国内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区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二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的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总数7-9人,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9第二十八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推荐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组织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区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必要的评价材料包括:(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结项报告书、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许可证、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证明等;10(二)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第三十一条推荐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应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实施推广项目的授奖人数可增加1至3人,授奖单位可增加1至2个。第三十三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第三十四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三十五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三十六条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科学技术11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三十七条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