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关于引进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集团领导:为大力引进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天津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财务公司优惠政策1、新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补贴。(例: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给予2000万元开办补贴。)2、自公司盈利年度起,按照其利润总额形成的自贸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五年100%的补贴支持。3、自公司成立年度起,按照其实现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自贸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五年100%的补贴支持。4、自公司成立年度起,对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管,按照个人贡献形成的天津市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五年100%的奖励;中层管理人员,给予五年50%的奖励。5、公司租用自贸区内的办公用房,自公司入驻之日起,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贴。6、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租用的自贸区内白领公寓,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贴。7、协助新公司员工解决天津市户口。8、支持并协助公司进行政策突破和业务创新。二、融资租赁企业优惠政策1、对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落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2%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对自贸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推动企业产品销售,给予其租赁公司不超过每年主营业务收入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经认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购房合同额10%的补贴;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上述补贴按人均不超过10平米办公面积为限。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购入自贸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含飞机),并将项目子公司注册在自贸区的,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5、鼓励注册在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含SPV)为自贸区内高端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其当年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6、对于经认定的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利用自贸区政策开拓海外业务及资金渠道,以及在自贸区设立本外币资金池的,结合其经营情况,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新奖励。战略发展部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