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使用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保障文化执法办公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是管理和执法部门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平台,以公开、公正、快捷、高效、规范为主要特征,是完成经营单位管理、行政许可公示、举报受理、日常执法检查、执法文书制作、督办案件管理、执法数据统计、通知公告发布、执法信息交流等业务工作的支撑系统。第三条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与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并网运行,是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组成部分,限于我省文化市场审批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第四条按照系统使用权限,使用人员分为省级系统管理员(1名)、市级审批管理人员(1名)、市级执法管理人员(1名)、市级审批人员、县区级审批人员、市级执法人员、县区级执法人员等多个角色。审批人员级别按统一规定为一级审批级别;省、市、县(区)执法人员分多个审批级别,执法人员为一级审批、执法机构负责人(队长)为二级审批级别(1人)、省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科)处负责人为三级审批级别(1人)、省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为四级审批级别(1人)。所有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使用人员填写《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用户审核表》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山西省文化厅备案。第五条省、市两级要分别明确专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做好本级审批和执法数据的录入、更新等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系统,对系统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省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全省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承担系统地区管理、部门管理、角色管理、省级审批人员和执法人员使用权限和变更及制度运行市级系统审批管理员职责: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科(处)负责本级及管理所辖县(区)文化市场所有门类经营单位数据录入和变更,维护系统各类经营单位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级及所辖县(区)审批人员增加和变更,根据需要为系统使用人员分配账号、密码。负责收集、更新本级及所辖区域(含扩权县)系统使用人员信息,按要求上报省厅备案。要对本级及辖区内办公系统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对辖区内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市级系统执法管理员职责:负责本级及所辖县(区)执法人员增加和变更,根据需要为系统使用人员分配账号、密码、权限和级别。负责收集、更新本级及所辖区域(含扩权县)系统执法人员信息,按要求上报省厅备案。要对本级及辖区内办公系统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对辖区内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级执法人员职责:一级审批执法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地将日常执法检查、办案情况录入系统,确保系统内录入的电子案卷与纸质案卷的一致、现场检查笔录与案件录入系统的进度一致。要严格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设定的统一模板完成执法案件的电子化操作,二、三、四级审批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及时审批,履行严格的网上审批程序。第六条省市县(区)如需增加或变更系统用户,应当填写《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用户审核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指令,并同时报省文化厅备案。第七条各级系统使用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本级审批、执法信息。新审批、核准、备案的经营单位要在审批、核准、备案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综合执法办公系统。采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从案件立案开始网上录入,在案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所有执法文书全部录入系统。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领导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要通过查看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进行监督,对本级系统应用工作负责。第八条省厅定期检查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人员授权,同时,注重收集各部门在系统使用中反馈的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应用、数据使用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九条授权用户账号必须专人专用,严禁多人共用或委托他人使用。使用人员应不定期变更登录密码。发生账号异常或被盗用情况的,应立即向省厅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封停异常账号。无法保证计算机专人专用的,必须禁用计算机自动登录功能,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注销用户。第十条各市、县(市、区)系统使用人员应慎用数据变更、删除等功能,确需数据信息变更或删改的,书面填报《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数据变更审批表》,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执行系统删改指令,同时报省厅备案。第十一条各级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使用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省厅负责对各市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各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的各级系统使用人员要做好“传帮带”,对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全体人员掌握系统运行流程,提高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效率。省厅已设立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交流群(群号:187764539),各级应充分利用此平台,共同交流提高。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实行考核和通报制度。考核以季度为时限,考核情况计入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绩效考评成绩。省厅每季度发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及时跟踪、指导、督促各地工作。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的考核内容分为以下八个方面,考核结果将做为年终考评重要依据。(一)使用。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正式启用该系统,并在今后的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中长期使用。(二)授权。系统的使用人员明确,授权合理,职责清晰,且系统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培训。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及时组织相关培训,积极推广该系统的使用,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四)维护。系统运行良好,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到位,无违规操作行为。(五)实践。数据录入质量高,无错录、重录现象,在执法办案中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功效,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能按时报送执法信息。(六)总结。及时总结系统在管理、执法中的经验和不足,为提高管理和执法信息化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七)统计。统计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各类经营单位数量,各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办案数量等。(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方面。第十四条本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文化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附件1: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用户申请表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申请权限地市级系统管理员□审批人员□执法人员:一级审批人员□二级审批人员□三级审批人员□四级审批人员□申请事由:申请人:年月日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文化厅分管处室意见:审批人:年月日备注:执法人员中,一级审批人员为综合执法办案人员;二级审批人员为承办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批人员为法制部门负责人;四级审批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附件2: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数据变更审批表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申请数据变更事由:申请人:年月日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文化厅分管处室意见:审批人:年月日附件3: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执法信息报送审核表报送单位报送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标题报送信息简要内容:年月日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文化厅分管处室审核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执法信息发布:发布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件4: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通知公告审核表公告单位报送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标题通知公告简要内容:年月日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文化厅分管处室审核意见:审批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通知公告发布:发布人(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