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考“金融法”笔记第一章-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2.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3.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4.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3.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二、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机构的关系1.总行组织机构,总行设在北京,下设办公厅、货币政策司、统计司、银行司、银行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合作金融管理司、会计司、国际司、人事教育司、条法司、货币与金银局以及研究局等。2.分支机构,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行长进行任免。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2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成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成为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8%.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3.再贴现,当商业银行持有票据在到期之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4.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一种手段。其期限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和用途,条件是在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他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商业银行能按时交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禁止商业银行利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用这种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是市场。三、经营国库与清算业务1.经营国库,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设有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的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设有中心库和支库。2.清算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手段。四、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一、监管的目的和范围1.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待补充)2.监管手段:直接手段有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1.市场准入的审查,对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2.准入的条件:审查注册资本的数量,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完善程度,金融市场的饱和程度。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2.分业经营的监管3.结算纪律的监管4.利率监管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6.贷款风险的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四、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1.金融市场统计,统计的原则要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2.金融统计程序,主要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报表与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年度报表应该在第二年的3月份3钱编制完毕。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的特点1.直接责任者负责2.中国人民银行的刑侦诉讼的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的渎职责任。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第四,促进经济发展。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1.自主经营的方针;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3.自我约束的方针。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4他设施。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三、银行变更1.变更事项: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第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第四,调整业务范围;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第六,银行修改章程;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4.贷款利率(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2)市场利率(3)我国的利率改革。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5资产之比。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5.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