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一节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二、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与发行机关•1、人民币发行:广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中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具体而言,指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2、人民币的发行机关: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银行的职责:10项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1、人民币发行的原则:•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计划发行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年度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发行原则: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与经济发行相对的是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超过经济发展需要的过量货发行,这种发行的方式主要是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借款,或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等,其结果是货币发行出后收不回来,最后导致通贷膨胀,影响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2、人民币发行的程序•(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发行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债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畋流通的人民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人民币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各商业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就进入市场。这就是“现金投放”。同时,各商业银行每日都要从市场回收一定的现金,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这就是“现金回归”。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四、发行库与业务库•1、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我国实行四级发行库体制,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各级发行库主任,均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发行库的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管、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等。•发行库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同操作制度。•2、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3、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机构的设置不同,发行库是各级人民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而业务库则是各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金库;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发行库保管的是发行基金,在出发行库之前,它尚属于货币准备金性质,不是流通中的货币,不具备货币的职能,业务库保管的是现金,属天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业务对象不同,发行库的业务对象是各普通银行,业务库的对象是全社会;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发行库出入库的金额起点是以千元为单位,必须整捆出入库,而业务库收付现金则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1、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2、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二节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概述•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清偿力的法定通货,我国人民币现包括铸币人民币和纸币人民币。•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监管,合理控制现金投放,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现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对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了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一)现金的使用范围•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中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国家允许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三)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管理•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从本单位现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准”坐支”,需要坐支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3、开户单位在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金管理•1、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到银行开立账户,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2、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以汇总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3、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入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批后,可以在贷款余额内支付现金。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五)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和提取的特殊规则•1、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理金支出除外,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不实行登记备案。•2、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3、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4、开户银行应经常分析大额现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5、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的,应该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六)坐支控制规定:是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自己所需现金的行为,各单位支付现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准从本单位的现收入中坐支。对因特殊确需坐支的单位,要事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的限额内坐支。•(七)现金管理禁止性规定10项第七章贷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三节工资基金管理•一、工资基金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它是指银行根据国家的授权,依照统一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各开户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工资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劳动工资计划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贷币资金。•二、工资基金管理的机构和对象•机构为各开户银行,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三、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劳动报酬,津贴,补贴•四、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逐级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五、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