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2.公司是企业法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的意义: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依据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公司法概述2.依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第一节公司法概述3.依据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可分为(1)总公司(2)分公司4.依据公司组织控制与依附关系,可分为(1)母公司(2)子公司第一节公司法概述此外,依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能够设立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1、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1)自由设立事实上成立2)特许主义根据国家的文件和行政命令3)核准主义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审核批准才能设立4)严格(登记)准则主义即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我国采用)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首次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0%。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是不得低于35%。另有规定除外。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3.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1)创办人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资本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公司章程(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5)公司名称二、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内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一般应记载下列事项:二、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5)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二、公司章程(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8)公司法定代表人;(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签订生效,即对公司自身、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效力。其行为均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公司章程3、公司章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即认缴资(股)本。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缴或募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三、公司资本(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的公司在合并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在合并后解散,不再存在。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原有的公司解散,不再存在,并依法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2.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也有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门另设一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指将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3.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1)依法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股东会做出决议(4)通知债权人(5)依法进行登记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4.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后,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公司的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5)人民法院依《公司法》183条规定予以解散。(Art.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解散时的清算:(1)清算组的组成(2)清算组的职权(3)清算程序:通知公告清理、编制制定清算方案报请确认公司的社会责任一、概念: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特点:●是一种关系责任;●积极责任;(相对于违约与侵权等消极责任)●资本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二、法律依据Art.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沿海企业降薪裁员,30万湖北籍农民工返乡。2.上海200余家企业承诺不裁员。揭开公司面纱Art.2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概念: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特征:◆以公司独立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否认,特例。◆是对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二、法律依据二、适用情形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如另设公司转移财产)公司形骸化,成为傀儡。三、适用条件◆公司人格的合法存在◆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果关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案例1揭开公司面纱2000年11月,原告中山东联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三水鸿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通过传真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东联公司向鸿盛公司供应180号燃油。此后,东联公司共向鸿盛公司供应燃料油5批,价值980万元。鸿盛公司通过付款和还油方式支付货款170万元。东联公司追讨余款未果,遂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盛公司支付货款81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经查,鸿盛公司是在广东省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原股东李志坚、陈惠萍设立的私营企业鸿新公司变更而来,股东为李志坚、梁学坚,注册资金为218万元。李、梁两人没有实际出资。鸿盛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李志坚、梁学坚之间达成由梁向李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协议,梁学坚退出鸿盛公司。因此,鸿盛公司实际由李志坚个人控制经营。案例1(续)三水市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水审计所)仅根据建设银行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三水建行)的两份虚假证明和鸿盛公司提交企业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作出验资证明,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注册登记。原告请求对鸿盛公司的法律人格不予确认,要求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了李志坚、梁学坚、三水审计所、三水建行为本案共同被告。问题:哪些人应对本案的未支付款项承担责任?为什么?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责任有限性2.封闭性3.设立程序及组织结构简单4.资合性与人合性相统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例外;(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性质、职权、召开方式(定期、临时)、决议方式2.董事会:性质、设立、职权、召开方式、决议方式、董事长3.经理4.监事会、监事:性质、设立、职权三、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l)董事、监事、经理资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⑤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⑥国家公务员。典型案例:监事会的职责兴隆公司由3位股东出资筹办,主营塑料原材料销售。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因此其中2名股东都担任了执行董事,又挑选了李某在执行董事职务外兼任监事。但由于公司董事兼任监事,故设立登记申请未被核准。3名股东为了图方便,重新选举了张某作为公司监事。最后公司设立申请得到核准。兴隆公司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李某利用掌握公章等便利条件在3年中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将公司所购入的塑料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友所开设的公司,从中得利;同时利用多报销等手段为自己提供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