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九章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九章支付结算法•第一节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1、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贷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原则: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3、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指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的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它是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1、含义: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特点:是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账户•3、分类:按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途的不同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4、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则;守法原则;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原则。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基本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于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开立基本账户的主体条件: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所提交的证明文件:11项•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主体资格: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均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开产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九章支付结算法•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开立所提交的证明文件:10项•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条件: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提交的证明文件:4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提交的证明文件:5项•6、异地存款账户•开立条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专用存款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提交证明文件:3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三)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及使用限制•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结算的资金收付,该怅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民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行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收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在收取,列右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动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的合法证明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从单位银行结算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个人持出票为单位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九章支付结算法•(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变更: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撤销事由: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应注意的事项:5项•(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职责:3项•开户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职责:4项•存款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义务第九章支付结算法•第二节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一、银行卡•1、含义: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2、分类•信用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借记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3、银行卡的申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申请,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九章支付结算法•4、银行卡的账户及交易的管理:•银行卡账户资金的管理: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持卡人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银行卡交易业务的管理:6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5、银行卡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5项;•对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追偿: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6、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发卡银行的权利:4项•发卡银行的义务:7项•持卡人的权利:5项•持卡人的义务:4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二、汇兑•1、含义: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2、汇兑规则:汇兑凭证的签发与受理规则:9项;汇入款项的支取规则:6项•三、托收承付•1、含义: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适用范围:应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的,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每笔10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千元。•4、托收承付凭证的签发:10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5、托收承付的程序:•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托收。•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6、拒绝付款:7项第九章支付结算法•四、委托收款•1、含义: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便于单位主动收款,它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也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收、付款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主动支付或直接付款人处收取现金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一种结算方式。•2、规则: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出具拒绝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办理拒绝付款。第九章支付结算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