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概述金融犯罪之外部人员犯罪篇金融犯罪之内部人员犯罪篇金融犯罪概述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的立法沿革金融犯罪的种类金融犯罪的现状、特点及趋势金融犯罪概述:概念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概述:立法沿革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规定了关于伪造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违反金融法规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等金融犯罪罪名。1995年6月30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我国第一个专门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文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共计增设19种具体的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处罚。金融犯罪概述:立法沿革(续)1997年新《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个章节,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包含的罪名有24个,金融诈骗罪包含了8个罪名。1997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一部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八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目前我国刑法中对金融犯罪规定了39个罪名,其中破坏金融秩序罪31个,金融诈骗罪8个。金融犯罪概述:罪名介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1种(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五种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两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金融犯罪概述:罪名介绍(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五种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4)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八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金融犯罪概述:罪名介绍(5)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五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6)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两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7)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两种逃汇罪骗购外汇罪(8)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犯罪:两种洗钱罪非法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罪金融犯罪概述:罪名介绍金融诈骗罪(8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其他银行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金融犯罪的现状、特点及趋势现状及特点金融犯罪数量逐年下降(图一至图三)金融犯罪突出呈现数额大、范围广的特点内外勾结作案已经成为金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发展趋势犯罪形式日趋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图四)涉众型金融犯罪呈不断增长趋势跨省、跨地区金融犯罪日益增多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危害结果呈现延伸与扩大趋势图一:1998-200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趋势图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10000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受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受理的金融诈骗罪案件图二:金融犯罪立案占经济犯罪比例变化0%10%20%30%40%50%60%70%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金融犯罪案件图四:2005年公安机关立案与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数量对比图返回数据来源:金融犯罪之外部人员犯罪篇盗窃(银行机构)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盗窃(银行机构)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数额较大是指五百至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五千至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三万至十万元以上(司法解释)。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盗窃罪的死刑刑罚废除。盗窃(银行机构)罪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惊讶地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天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许霆的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广州中院再次宣判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4月9日,许霆再次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500人旁听席记者占了一半等候在审判庭外的人们我儿无罪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不应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应该无罪释放。新闻发布会——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1、“替银行保管说”缺乏事实依据2、以为银行不知道仍属“秘密窃取”3、盗窃柜员机资金即盗窃金融机构4、属于特案特判须报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的三个问题许霆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第1笔和后170笔区别)—罪与非罪之争许霆应该被判无期徒刑吗?(柜员机是银行机构吗?)—罪轻与罪重之争改判5年为什么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情与法之争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学者观点:从无期到5年徒刑,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院的悲哀?“云南许霆”还了钱仍判无期目前已坐牢7年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鹏于01年3月2、3日趁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使用农行储蓄卡在昆明若干ATM机上套取现金429700元,后又作虚假挂失。法院认为,何鹏无视国法,趁银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之机,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何鹏不服提出上诉。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追诉标准:二万元以上。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追诉标准:骗贷100万元以上、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多次骗贷。(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区别两罪的犯罪行为相同,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前者要求“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就可定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表二:2001年-2006年贷款诈骗大案一览发案时间受害银行涉案金额发案地点案情概要2006.06中国银行1.461亿河南中行沈丘支行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沈丘县民营企业家吴某勾结中行沈丘支行前行长马某等人,以虚假承兑协议、提供虚假资金保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1.461亿人民币。2006.03中国银行9.146亿黑龙江中行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票据诈骗案,前行长胡某等伙同当地民营企业,在两年内为其开出96张银行汇票,先后贴现资金多达9.146亿人民币,至今仍有4.325亿元贴现资金尚未偿还。2005.04中国银行6.4亿北京北京“森豪公寓”的开发商--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套取按揭贷款及重复按揭贷款,并将按揭得到的资金移至外地,致使该项目成为烂尾工程。6.4亿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表二(续1):2001年-2006年贷款诈骗大案一览2005.03农行1亿元内蒙古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2004.02中行3400万美元纽约当事人周强和刘萍通过提供虚假的贸易文件,导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不断地为本不存在的贸易提供短期贷款;而周强和刘萍则不断地靠借新贷款还旧贷款。2003.04建行工行1.3亿元广东河南广东某公司董事长谢某伙同资金掮客梁某、陈某,勾结建行珠海丽景支行行长黄学良、工行河南省分行经纬支行副行长杨红霞、华信支行张颖晖,私刻建行丽景支行公章等票据回购所需印鉴,虚构产品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空填制多张商业承兑汇票,先后两次以建行丽景支行名义与华信支行签订承兑汇票回购合同,骗取该行资金,用于投资、挥霍和行贿。表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