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现行生态补偿模式及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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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现行生态补偿模式及运行状况《苏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到”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而在2014年5月《苏州生态补偿条例》出台。接下来列举现行太湖流域的几种重要生态补偿模式。1、市、县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方法(试行)》在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谁达标,谁收益,谁超标,谁补偿”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制度,即水质达标责任制,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当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时,由下游地区补偿给上游地区。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支付,但需要先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再通过省财政对被补偿市、县进行补偿。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断面?)补偿资金依据水量、水质测算,在确定补偿制度的同时,也确定了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大补偿因子。而按照水质污染的情况,设置了“倍增式”补偿基数,也就是污染越严重,补偿可能成倍增加。2、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调节的补偿模式(1)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最初,我国环保部门分配排污单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许可量。从2007年起,国家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江苏省太湖区域就是试点区域之一。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所缴纳的排污费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落实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五条,交纳排污费的企业,若采取治理污染措施,则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所交纳排污费80%的环境保护补助金。同时,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为了减少水污染而自愿关闭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偿。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或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指标购买或出售。如今在苏州市环保局官网中可以搜寻到“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系统”的入口。排污权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可以在保证排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社会总的减排成本得以减少。而且出售排污权的企业,可以获得资金补偿。这是一种通过市场调节的生态补偿。但是因为各种因素,排污权的交易并不顺利,直到2013年第一笔交易才在政府的干预下达成的。这说明市场主导的补偿模式执行困难。(2)取水权的有偿使用与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权明确了利益权与水资源使用的关系,强调了资源有偿的观念,可以鼓励大家节约用水。同时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取水权交易的形式,是一种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符合区域用水总量的原则,而且有利于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转让方可以获得资金补偿。3、其他补偿方式(1)《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因生态保护(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生活;对因实施农药、化肥施工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给予补贴。”县级政府拨款补助因生态保护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丢失工作的农民,而且并不局限于资金补助,还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和社会福利,帮助农民重新获得收入来源,从而维持提高生活标准。(2)因主导的生态功能不同,太湖周边被分为数个“苏州生态红线保护区“,提供湿地保护功能,饮水源保护功能,渔猎保护功能等,由政府专项资金拨款成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第四十八条”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都是由政府资金拨款成立。(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指出,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活动的,可以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等相关资金支持,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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