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极大变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顺应时代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确定性期待利益等作出了较为先进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对家庭财产更加多元化的现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显然存在缺陷,比如对无形财产的可期待利益、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的强制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等规定,扭曲了法律本身的目的,这使得使夫妻在财产的平等性上失衡,当事人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笔者拟从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对关于夫妻一方资格、技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问题、现行夫妻所得共同制度使以个人名义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被强行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质疑、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性质的规定、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的异议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目录引言……………………………………………………………………1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及意义………………………………3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3第二节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意义………………………………8第二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分类………………………………………11第一节从财产性质的角度分类……………………………………11第二节从立法例的角度分类………………………………………12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境外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15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境外立法例考察……………………15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17第四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20第一节无夫妻非常财产制度的现状应予以立法填补……………20第二节应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24第三节关于夫妻一方资格、技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问题…28第四节关于夫妻一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的问题………………………………………………………35第五节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问题………………………39结语……………………………………………………………………42注释……………………………………………………………………44参考文献……………………………………………………………………47论文摘要(中文)…………………………………………………………1论文摘要(英文)…………………………………………………………1后记……………………………………………………………………1导师简介及作者简介1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操作方式。夫妻共同财产,除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具体规定,还可以依约定产生。我国2001年修改前的《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做出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界线不清,这不仅给具体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的不便,也使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影响财产所有人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也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所需的法制环境不相符。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用一项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分别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试图让其区分开来,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中,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要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或者尚属空白,或者做出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发了许多争议点,如夫妻分居情况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合理性、将法定继承所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无形财产可期待利益的合理性等等。对于这些争议点,确实有必要讨论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合法的财产关系,减少纠纷,这不仅符合我2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向。同时,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笔者拟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比国外立法例和国内各学说,针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谈一点个人的浅见拙识。3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及意义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思想而确立的。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按照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由此可见,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之日为止的期间。它既不包括婚前订婚或谈恋爱的期间,也不包括双方离异或一方死亡后的时间。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或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算是婚姻存续期间。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共同所得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它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如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4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和夫或妻一方所得。此外,还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家庭共同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夫和妻作为家庭成员主体的组成部分,可以依法确认他们的财产应当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至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为每个主体本人所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奖励,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的不断多样化,红包、分红、互助金等一些新的名义的劳动报酬也不断出现,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工资、奖金性的收入,都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劳动报酬所购置的财产,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但实践中,在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只有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否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但是,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收入应归为夫5妻共同财产,虽然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中,但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因而,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约定为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就出现了《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的矛盾。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论是投资经营者是一方还是双方,其经营所得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也理所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1]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婚姻法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创造,离不开另一方的配合和支持,因此,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6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将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并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具体情形,统统纳入其中。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滥用该条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1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约定为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个人住房将逐步商品化、市场化,今后职工要解决自己的住房资金来源,主要靠职工工资的积累、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从职工个人的利益来看,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补贴的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所有权、使用权属职工个人。对于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归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特别注意的是,这两项金额既包括实际已经取得的情况,也包括应当取得的情况。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职工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保证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具体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专门基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基金。对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归于夫妻双方所有,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7权,这里包含三方面的含义,首先,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