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黄羊山石墨矿钻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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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第1页合同编号:地质钻探工程合同书委托方(甲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受托方(乙方):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三0二分院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签约时间:2016年5月11日共5页第2页勘查合同委托方(甲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245号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245号邮政编码:830000电话:(0991)4511370传真(0991)4523483法定代表人:樊文军项目联系人:李作武联系方式:18097782781受托方(乙方):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三0二分院住所地:成都市锣锅巷67号通讯地址:成都市锣锅巷67号邮政编码:610017电话:028-86743161传真028-86743161法定代表人:王建项目联系人:黄明安联系方式:13808173067共5页第3页甲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新疆总队乙方: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三0二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甲方以合同的形式委托乙方完成新疆奇台县黄羊山一带Ⅰ-1号矿区石墨矿钻探项目一、工程名称及地点1、工程名称:新疆奇台县黄羊山一带Ⅰ-1号矿区石墨矿钻探项目2、工程地点:矿区位于奇台县城27°方位,直线距离158km,公路运距约226km处。矿区中心地理坐标(西安80坐标):东经90°22′24″,北纬45°06′10″。行政区划属昌吉市奇台县管辖。二、承包内容及预计工作量:本次钻探工作,共布设了3个钻孔,其中80°斜孔2个,直孔1个。钻探总工作量350米,均布置在②号石墨矿(化)体上,后期可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具体见表1:表1钻孔工作量一览表孔号孔深(米)倾角(°)备注ZK70110580②号石墨矿(化)体ZK70213080②号石墨矿(化)体ZK90111590②号石墨矿(化)体三、技术要求:乙方钻探施工须满足钻探六大指标,一级孔率达到75%以上,终孔孔径不小于75mm。岩矿芯采取率:岩矿芯要干净、整洁,顺序真实、可靠,岩芯采取率在70%以上,矿芯采取率按连续4米计算平均不低于80%以上。岩矿芯采取时,应及时摆放编号,顺序不得倒置,并把大于5厘米的岩矿芯用红油漆编号,依次摆放在岩芯箱(盒)内。弯曲度测量:直孔每钻进100m、斜孔每钻进50米,用测斜仪测量钻孔孔斜及方位角,允许误差<1‰。孔深校正:直孔每钻进100米、斜孔每钻进50米用钢尺丈量钻具一次,即每50米孔深误差不得大于5cm。在见矿位置、过矿位置分别校正孔深。共5页第4页其他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新疆奇台县黄羊山一带石墨矿2016年度工作方案》内要求的技术指标执行。四、项目工期:钻探工期2016年5月12日-2016年6月12日,具体时间由甲方人员现场安排。探矿技术工作总结在钻探施工结束10日内提交。五、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项目费用:钻探施工单价(包括施工前期道路维修费用)以600元∕米计算。总价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2、付款方式:⑴合同签订,乙方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6万元总费用预付款。⑵完成所有钻孔施工后,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对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乙方提交探矿技术工作总结后的10天内,乙方按确认的工作量,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地质工作收款情况按比例支付乙方相应的剩余款项。六、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和进度。(3)甲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一切外部协调工作。(4)若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或工期紧迫时,甲方可随时引进其他钻探队伍进行钻探施工。2、乙方权利义务⑴乙方应组织相应的施工和技术力量,在2016年5月12日前进驻工地并全部设备开始进行施工,保证工作的完成。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⑵按《岩心钻探规程》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⑶乙方负责道路的维修、各机台的安装、钻进、取芯、岩芯装箱,钻机的搬家、供水等。甲方可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各项工作。⑷为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有权依据当地气象情况暂停施工,工期顺延。⑸对钻探进尺、所取岩心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报废孔处理。⑹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总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30万。七、合同的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钻探工程施工结束并提交探矿技术工作总结,工程项目费用付清为止。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共5页第5页1、合同书经双方签定,各方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与本项工程有关的而合同中又未确定的事项,如甲、乙双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达成共识后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2、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如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个月,乙方有权停工,若造成工作延误,工期按实际工作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禁止乙方对本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若发现分包或转包现象将终止合同,产生的延误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工程总价的20%违约金。4、非甲方原因,乙方中途提出终止合同,要退赔甲方已付全部工程项目费用,并赔偿甲方已付全部工程项目费用的10%违约损失。非乙方原因,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合同,要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项目费用,并赔偿乙方应付工程项目费用的10%违约损失。5、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钻探施工任务,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项目费用2‰的违约金。6、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政策改变、气候突变延误等)所造成的延误不属于乙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九、免责条款:1、因不可抗拒或经双方口头或书面协商同意甲方延期付款或乙方延期完工,双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2、由于天气变化原因延误时间,则工期顺延。3、若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增加工作量或减缓工程进度,则工期顺延。顺延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十、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签属地为乌鲁木齐市甲方单位所在驻地,履行本合同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十一、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乙方: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新疆总队三0二分院开户行名称:乌鲁木齐市开户行名称:峨眉山市共5页第6页建行扬子江路支行建行名山路分理处单位账号:单位账号:6500161320005000061651001696136051501184(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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