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科黄圆媛☆政策解读☆实际案例★权益维护分享核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doc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一、扩大了适应范围在原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一是将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的《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来的90年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由部办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二是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二是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的范围。三是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有利于女性就业。三、规范了产假待遇主要的调整有三个:一个是大家最关注的由90天延长到98天。第二个是参照劳动部原来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明确。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三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者是流产期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四、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这主要是依据改革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新调整,《特别规定》对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规定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安监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五、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相关培训,要遵循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明确对用人单位违反的《特别规定》行为处罚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以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女职工的侵害。立法的目的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孕28周为准)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四)女职工生育待遇(一)1、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保胎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晚婚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小资料:各国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待遇(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待遇(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四个部分: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毒性、放射性、重体力性);(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名词解释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冷水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低温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接触噪声时间1-2小时,噪声109-115分贝为三级,高度危害;噪声115分贝以上为四级,极度危害。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怀孕期案例案例一孕期产前检查的劳动关系处理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怀孕期案例法官解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案例二2008年1月1日,北京一网络公司与销售人员夏某签订劳动合同。2月3日,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没有结婚就怀孕。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点评】未婚先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至生育一直未婚,这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尚有争议。而有的女工尽管怀孕时未婚,但是在产前已经补办了结婚和生育手续,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未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怀孕期案例案例三刘女士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刘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刘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刘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怀孕期案例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刘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刘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吴女士15—30天的产假,并按照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权益维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doc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益维护(二)如发生争议,解决的办法如果孕妈妈或哺乳妈妈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